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7:42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布的与外资收买上市公司有关的法令标准有外经贸部和证监会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触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于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告诉》以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3月7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等。上述法规由于拟定机关不一样,彼此之间缺少协谐和合作,所以下面介绍的外资收买上市公司程序仅仅一种含糊的程序,愈加详细的操作规矩有待立法机关完善。尽管《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规则了协议收买、要约收买或许证券买卖所的会集竞价买卖三种上市公司收买办法,但在外资收买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要约和会集竞价的办法从来没有用过。因而,下面只介绍协议收买上市公司的根本程序。此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依然履行原有关方针,不享用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一点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不同。
一、了解本国法令对海外投资的情绪
这部分内容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相同。
二、进行外资并购主体资历评价
首要,并购方要对自己进行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令资历评价。其次,并购方要对自己进行实力评价。由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运营管理才能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诺言,具有改进上市公司管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才能。”
三、了解我国的工业方针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契合《外商投资工业辅导目录》的要求。凡制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有必要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坚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位置。
四、挑选和确认方针企业
这个过程在办法上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相同。可是,这儿所说的方针企业是指具有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
五、宣布并购意向书
这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内容根本相同。
六、商洽并签定收买合同
方针公司如果有收买意向,两边就可以商洽并签定收买合同。收买合同的条款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并购合同条款大部分相同,可是有几个问题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