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适用于连带保证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22:38
兰溪市民包先生来电咨询:他于2006年3月20日,在朋友王某向张某借钱时,曾为王某做过确保人,并在王某向张某出具的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1.1%”的借单上签字供给担保,约好还款期限一年。2008年2月4日,王某归还张某本金3万元。2008年4月,张某与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王某依照约好结算利息至2009年1月20日。后张某向王某与包先生索款未果,现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告贷本金7万元及承当逾期利息,并要包先生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包先生想知道他究竟该不该负连带清偿职责?
答: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告贷约好还款期限一年,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月21日起核算两年。告贷到期后张某屡次找两人要钱,直到2008年2月4日,王某才向张某归还本金3万元。张某以为主债款诉讼时效屡次中止,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也应屡次中止,因而他要求包先生承当确保职责。
事实上主债款与连带确保人承当的债款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款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从包先生所述中能够看出,对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已过,包先生作为确保人不该承当确保职责。理由如下:
连带确保人为从债款人而非债款人,其所负的债款为从债款而非主债款,与主债款并非同一层次的债款联系,而连带债款人承当的债款皆属主债款,效能层次相同。因而,主债款人为终究债款主体,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对悉数确保债款对主债款人享有悉数追偿权,而不与主债款人分管债款。简言之,连带确保人承当的与本条所指主债款人世承当的连带债款并不相同,而不能因为连带债款诉讼时效中止效能具有涉他性就以为连带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中止也具有涉他性。并且,因为连带确保人承当的债款具有独立于主债款的特性,因而,主债权人既能够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也能够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而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并不能推定其向确保债款人也建议权力,因而,在该景象下,根据法律规则,确保人无须承当确保职责,除非其自愿自动实行。正是根据上述原因,《担保法解说》第36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中止。包先生所咨询的问题中,自2007年1月下旬张某向确保人包先生建议权力后,对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开端核算,至2009年1月底诉讼时效届满,因而包先生作为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已过。
答: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告贷约好还款期限一年,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3月21日起核算两年。告贷到期后张某屡次找两人要钱,直到2008年2月4日,王某才向张某归还本金3万元。张某以为主债款诉讼时效屡次中止,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也应屡次中止,因而他要求包先生承当确保职责。
事实上主债款与连带确保人承当的债款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款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从包先生所述中能够看出,对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已过,包先生作为确保人不该承当确保职责。理由如下:
连带确保人为从债款人而非债款人,其所负的债款为从债款而非主债款,与主债款并非同一层次的债款联系,而连带债款人承当的债款皆属主债款,效能层次相同。因而,主债款人为终究债款主体,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对悉数确保债款对主债款人享有悉数追偿权,而不与主债款人分管债款。简言之,连带确保人承当的与本条所指主债款人世承当的连带债款并不相同,而不能因为连带债款诉讼时效中止效能具有涉他性就以为连带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中止也具有涉他性。并且,因为连带确保人承当的债款具有独立于主债款的特性,因而,主债权人既能够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也能够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而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景象下,并不能推定其向确保债款人也建议权力,因而,在该景象下,根据法律规则,确保人无须承当确保职责,除非其自愿自动实行。正是根据上述原因,《担保法解说》第36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中止。包先生所咨询的问题中,自2007年1月下旬张某向确保人包先生建议权力后,对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开端核算,至2009年1月底诉讼时效届满,因而包先生作为确保人的诉讼时效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