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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和本办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其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均有依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出产、工作病防治责任制,采纳办法防备工伤事故的发作,防止和削减工作病损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办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办理,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六条 统筹区域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类别、职业费率的规则和本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工作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承认本区域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向社会发布后实施。
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规范和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首要出产运营事务等状况,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类别、职业费率的规则承认用人单位的职业类别,并依照相应职业类别的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承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悉数员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交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承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依照上年度本区域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人数发作增减改变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组织陈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组织申报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组织应当即时审阅;因特殊状况不能即时审阅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阅结束。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钱银方式全额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承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的运营状况、员工人数等有关状况承认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组织依照规则结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组织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征收。
经办组织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务部门一致印制的收费凭据。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开销: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日子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佐用具费;
(九)工伤恢复费;
(十)工伤确定查询费;
(十一)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二)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确定查询费的开销,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运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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