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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9:44
离婚案子的诉讼统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离婚案子的诉讼统辖问题
一、 民事案子案子确认统辖法院的一般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在被告有常常寓居地时,则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二、法令关于离婚案子统辖法院的特别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之规则“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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