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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定罪只有口供能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2:36
口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必定的主观性,并不能够全面、客观的看待整个案子的现实。那么触及故意伤害的案子,假如只要口供的话,是否能够直接科罪量刑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我们有协助。
故意伤害科罪只要口供能定吗
只要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在故意伤害科罪的时分也是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悉数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依据的确、充沛,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依据均经法定程序查验现实;
(三)归纳全案依据,对所确定现实已扫除合理置疑。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子的状况向侦查、查看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说。它的首要内容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阐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依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含义。
可是因为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色,也便是说在特定要素如人天然要素和社会要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司法实践中怎样正确确定口供,对完成刑事审判的意图就有特别重要的含义。
现在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状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依据资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悉数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悉数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首要现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依据资料不一致。
上述第一种状况因为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依据彼此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确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第二、第三种状况现在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杰出的问题,且非常遍及。这致使公诉机关常常面对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用支撑控诉的状况,也使审判机关常常面对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资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挑选,加之法令和司法实践缺少辅导法官操作的标准,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对立时决议依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方针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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