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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1:46

景洪市人民法院揭露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9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原告何国良、何孟仙、杞发元、鲁万芝诉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07年8月2日,原告何国良、何孟仙、杞发元、鲁万芝将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其诉称:2007年1月2日,患者杞芬因孕入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产前,在患者家族要求下,被告方做了相关产前诊断查看,决议以阴道安产,在婴儿出产过程中,因为被告严峻不担任和彻底差错形成患者杞芬于2007年1月3日11时12分经无效抢救临床逝世。后经云南省医学会终究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方承当彻底职责。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补偿丧葬费10008.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6420元;逝世补偿金201400元;差旅费5400元;尸检及判定费8000元;精力抚慰金200000元,合计人民币491228.50元。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托付代理人口头辩称:该案补偿数额已超越30万元应由州中院受理;原告所提的补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合议庭依法判定。今日的庭审继续了近2小时,原、被告两边一直围绕着“该案的管辖权和怎么补偿”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争辩,终究因为两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此案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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