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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4:57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164              (1992年1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64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办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跟着商业体系改革的深化,各地树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买卖商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系树立后,各类批发及买卖商场将有更大开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买卖商场上签定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把握和履行,现一致清晰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买卖商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买卖商场上签定的购销合同,依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准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的一致性和征收办理;一起,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担负很轻,纳税不只不会影响批发及买卖商场的树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商场的办理和促其健康开展。因而,对各类批发及买卖商场上签定的购销合同,应当依照印花税法令的规则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树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买卖的各类批发及买卖商场,在这类商场上签定的购销合同,亦应依照一致规则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归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拟定具体办法,严厉加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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