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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1:40

上海市某厂员工严某发明晰"滚筒式浆糊机",于1986年11月17日以非职务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7月15日,该专利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予以布告,1987年11月6日,被正式颁发实用新型专利权。
1987年7月20日,严某同浙江省某乡镇企业的孙某缔结了关于"滚筒式浆糊机"的技能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名为"专利技能答应合同",系一般施行答应。合同中载明晰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和专利申请布告日,因专利申请没有正式颁发专利权,故合同上"专利权颁发日","专利证书"两栏中空白。在缔结合同前,严某向孙某说明晰"滚筒式浆糊机"专利申请已获中国专利局布告,但还未正式颁发专利权。当事人两边都了解专利申请没有颁发专利权的法令状况。合同约好严某一般答应孙某制作,运用,出售"滚筒式浆糊机",孙向严分两期付出技能入门费8000元,第一期4000元在合同签署日起三天内汇付,第二期4000元在孙某试出样品后五天内汇付,产品投放市场后,孙按出售额的4%向严某付出提成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付出违约金10000元。孙在合同签定当日即向严付出了第一期技能入门费4000元。随即回乡着手试制样品,并于该年11月试样成功。孙带着样品至上海几家大商铺寻求订购均未执行,于11月18日致函严,称该产品不适应当时市场需要,不受用户欢迎,决议不再出产"滚筒式浆糊机",要求中止合同,已付的4000元技能入门费不再所还,未付的第二期入门费4000元不再付出。严接信后清晰不同意中止合同,但孙不再答理严,中止实行合同。两边遂发作争议,严某要求孙某付出违约金,并中止合同。焦点剖析
这一份在专利申请文件揭露之后,授权之前缔结的技能转让合同是否有用?应按有用合同仍是按无效或不成立的合同处理?
第一种定见以为:这一份合同无效。无效的理由有二:1.缔结合一起"滚筒式浆糊机"没有被颁发专利权,将虽已获布告但仍处于专利申请待批阶段的技能效果以"专利技能合同效果"的名义答应别人运用,显属诈骗行为,故合同因诈骗缔结而无效。2.这一份技能转让合同违背了《上海市专利答应合同管理方法》。该《方法》第九条规则:以申请专利没有清晰授权与否期间缔结的答应合同应建立"专利申请被同意后合同条款是否改变,或许是否签定专利答应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的合同处置方法"条款。而这一份合同中明显短少上述条款,该合同因违背法令、法规而无效。故应按无效合同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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