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6:36
8年前,两名韩国男人各自出资一半在山东省威海市建立公司,7年后一人倦于运营要求转让股权时,另一人却不光回绝收买,并且还操纵公司,回绝帮忙处理股权转让手续,终究导致上述股权的好心受让人堕入进退维谷的地步。近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桩涉外胶葛作出判定,涉案公司被判帮忙好心受让人向有关机关处理股权转让等批阅手续。
2000年3月,韩国人朴某和金某别离出资7.5万美元在荣成市建立了一家主营业务为农牧开发的外商独资企业,二人各占50股权,朴某担任董事长,金某担任总经理,董事会由朴某、金某及另一名韩国男人组成。公司建立后的运营过程中,因朴某的工作重心坐落德国境内并长时间居住在德国,农牧公司实际上一向由朴某担任打理,公司业绩适当不错。
2007年下半年,无暇顾及农牧公司业务的朴某抉择处理掉自己的股权,并于当年9月底以书面形式向金某告诉了股权转让事宜。告诉书中,朴某要求自己的股权作价7.5万美元。10月中旬,朴某派代表别离招集并举行农牧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终究作出抉择:“金某应于2007年10月28日前作出是否承受股权的抉择;如承受,在递送承受股权的恳求时,还应交给股权转让金;股权转让时,两个股东应彼此帮忙处理股权转让的法令手续。”
上述期限内,金某一向没有作出是否承受股权的回应。11月中旬,朴某派代表与韩国女子秋某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的农牧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秋某,秋某随后全额向朴某付出了7.5万美元股权转让金。
过后,秋某向金某操控的农牧公司宣布帮忙处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告诉,农牧公司不予理睬。朴某就股权转让事宜报送荣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阅后,荣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本年1月发函告诉:因为请求材料中短少农牧公司的同意证书、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局因而暂不能处理相关手续。
堕入两难地步的秋某只能挑选将农牧公司告到法院。
威海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定后,农牧公司没有上诉,判定收效。
原告:优先购买权被抛弃
被告:转让未经法定程序
原告秋某诉称,其与朴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朴某现已依照有关程序告诉了金某。过后,金某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购买股权的回应,也没有付出股权转让金。依照有关法令规定,金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因而,其与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契合有关法令规定,归于有用合同。
一起,依据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涉外企业外方股权转让及规章改变等法令业务,有必要通过有关机关同意。原告受让股权后,请求有关机关同意时,因金某操纵公司,回绝供给农牧公司的同意证书、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导致批阅机关无法检查同意。因而,原告受让股权而未能取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原因,彻底系金某设置障碍所造成的。
别的,金某为了阻遏原告的股权受让行为,还以虚拟的现实申述朴某,导致法院查封了朴某的股权,其行为彻底违反了诚信准则。退一步讲,假如金某与朴某之间的确存在金钱胶葛,那金某理应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明确提出。鉴于金某事前不置一词,过后又随便阻遏,其行为显着不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