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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4:37
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务而对债务人的债务形成危害的,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务,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的权力。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令位置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债务人假如参与代位权诉讼,其诉讼位置应当是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而非原告、被告、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或许证人。
理由如下:首要,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施行权应当遭到限制,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同一诉讼恳求的诉讼,因此债务人不应与债务人一同作为一起原告。另一方面,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联系而言,他们并不具有一起的权力义务,因此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一起被告缺少必要的实体法根底。
其次,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明显与法令规则不符,也缺少理论上的依据。众所周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的规则,所谓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别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以为有悉数或部分的独立的恳求权,而以申述的方法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
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两边敌对,他既不赞同本诉中原告的建议,也不赞同被告的建议,以为不论是原告胜诉,仍是被告胜诉,都将危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力人的资历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
清楚明了,关于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并不具有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之构成要件,由于代位权是法令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力,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代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申述讼有着合理的法令依据,并不存在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有所谓独立恳求权问题。
再次,以为债务人处于证人的诉讼位置也非合理,由于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成果有着法令上的利害联系,而且要遭到判定效能的束缚,这一点与证人有着明显的不同。
最终,专业人士以为,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之诉讼位置是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之基本特征相符合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则,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尽管没有独立恳求权,但案子的审理成果同其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而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法院告诉其参与诉讼的人。就代位权诉讼而言,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建议的是债务人的权力,因此不管是债务人胜诉仍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成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令上的利害联系。
债务人假如参与代位权诉讼,其诉讼位置应当是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而非原告、被告、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或许证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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