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6:42电子依据的法令定位考虑
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 戴继平
跟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开展,电子商务呈现了新一次的热潮。司法实践中触及电子依据的案子层出不穷。从最早的恒升公司诉王洪网上声誉侵权胶葛到最近的新浪诉搜狐侵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案,对电子依据的法令位置以及真实性确定的争辩见仁见智。电子依据能够作为依据运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贰言。可是电子依据在依据法令体系中的位置怎么,是归于视听材料仍是书证,或许是具有独立的法令定位,这在立法上以及审判实践中均有对立。电子依据的法令定位不同,将直接造成对其真实性的确定规范不同。
电子依据的摡念有许多的版别。本文所讨论的电子依据又称为计算机依据,是指跟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开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体系运转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发生的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电磁记载物。包含: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依据现已衍生出纷繁复杂的方式,一般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依据外,还包含体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载(E-chat)、电子公告牌记载(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款式的各种依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归于电子依据领域。因为从这些新式依据载体中已难以寻找传统依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依据,也简称为电子依据。
一、国内外现在有关电子依据的法令法规规则:是书证仍是视听材料?
1、民事诉讼法(1991年)。在第63条依据的品种里,只规则了七种,依据、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查看笔录,有“视听材料”,无电子依据这一依据分类。其他两大诉讼法的状况也是如此。传统的视听材料与电子依据在体现方式上是彻底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制订在1991年,其时的我国法令实务界几乎没有计算机电子依据的摡念。到现在计算机技术高速开展的年代,是否能够把电子依据归入视听材料,在法学界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2001年)。作为民事依据的威望司法解释,其第二十二条规则:“查询人员查询搜集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的,应当要求被查询人供给有关材料的原始载体。”在这里,是把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2002年)其第十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从高法的这两个有关民事行政依据的司法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把计算机数据这一电子依据作为视听材料来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