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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2:49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赞同,私行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许干与、阻碍商标所有人运用注册商标、危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2条之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2、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3、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运用的;
6、为商标侵权行为供给便当条件的;7、给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
归责准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它将直接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侵权法开展的前史看,现代的“严厉职责准则”以为,依据法令之特别点评,行为人的某些状况能够作为归责事由。在我国,许多学者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则作为侵权行为归责准则的国内法依据。详细说:“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团体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两款往往被以为供认了我国民法侵权行为的根本归责准则-差错职责准则。“严厉职责准则”只需在法令明确规则的状况才适用。
“严厉职责准则”又称“无差错准则”或许“无差错准则”。它是指不管是否有差错,只需形成别人危害的,依法令规则应由与形成危害有关的人承当民事职责的供认职责的准则。履行这一准则,首要不是依据职责人的差错,而是出于危害的客观存在,依据行为人的活动及其所办理的人或物的风险性质与所形成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令规则的特别的职责。所以,学说上又将其称为“客观职责”或许“风险职责”。
在商标侵权的归责准则中引入“严厉职责准则”,至少在所谓“直接侵权”中引入“严厉职责准则”,是我国大都学者的观念,其理由是:1、适用“严厉职责准则”能够抒解权力人的举证困难,战胜差错职责准则的缺点。2、世界相关立法的开展趋势如此,我国应与其保持一致。如德国商标法第14条规则:“受害人可诉请关于有再次复发风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取下禁令的救助,假如侵权系出于成心或许差错,则还能够一起诉请取得危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的方法供认了比起一般职责规范更严厉的“严厉职责准则”。当然,为了约束权力人的权力乱用,行为人关于所负职责仍有一些有限的抗辩理由能够征引,但不能以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留意为由进行抗辩。
笔者以为,我国商标立法中现已引入了“严厉职责准则”。如: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相似的商标的;2、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或许产品装潢运用,并足以形成误认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述便是其表象。虽然仅仅是关于侵权行为构成方面的规则,可是足以契合“严厉职责准则”不要求差错要件的特征,而且能够被理解为是《民法通则》第106条中“法令还有规则”的范畴。
有学者否定该类侵权行为的规则表现了法令对严厉职责的供认。他们以为,商标法不强调加害人的差错,是因为这两个要件在此类侵权行为中往往比较清楚,无须作出重复性的规则。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法令危害别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从侵权行为方法来看,加害人总是表现为活跃的作为。笔者不赞同这种观念。归责准则是统领侵权行为法的中心,法令断无为了防止重复而省掉侵权构成要件的道理。而虽然数量不多,商标侵权行为也的确存在着无差错侵权的状况。以上理由不足以否定我国商标立法对“严厉职责准则”的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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