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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3:20
1、无权署理
收据签名者未得自己授权而以自己为被署理人、以自己为署理人所施行的收据行为,是无权署理。
无权署理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以署理人名义施行的收据行为,方式要件完备,收据有用。
假如行为人签章之收据未能收效,收据权利义务不发作,签章之人、收据上记载的被署理人都无收据职责,天然不生无权署理问题。
(2)行为人以署理人名义施行的署理行为,具有收据署理的方式要件。
不具有收据署理方式要件的,不发作收据署理的法令结果,收据债款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人,天然亦无无权署理可言。
(3)行为人无署理权。
行为人若有署理权,自属有权署理,无署理权的,才担负无权署理的结果。
在是否无权署理的争议发作时,应由署理人担任证明自己有署理权,不能证明者,即为无权署理。
2、越权署理
越权署理,是指有权署理人逾越其署理权限进行的收据署理。
依民法上广义之无权署理,越权署理也是一种无权署理,由于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所为收据署理行为,归于无署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将越权署理与自始没有署理权的署理规矩在一起,施以相同的规矩。《收据法》第5条第2款也将它们并排规矩。日内瓦《一致汇票和本票法》第8条则对它们适用同一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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