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诊所接诊患病婴儿患儿死亡谁来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1:25【案情】被告黄某在南宁市某地开办了一家诊所,诊所经济性质归于个体工商户,系个人运营,主营规模系内科。2007年4月13日上午,原告李某带其以为是伤风两天的儿子凌某某 (三个月)到被告的诊所治病,被告黄某接诊了该名男婴,开始确诊为“支气管炎”,并开具了处方三天的药给李某带回去给婴儿服用。之后未再来该诊所复诊。2007年4月15日上午2时40分,李某带凌某某到南宁市内某医院住院,当天下午6时在该院因医治无效逝世。逝世原因确以为呼吸、循环衰竭多器官功用衰竭。原告李某以为,被告黄某开办的诊所归于内科诊所没有儿科接诊资历,其对患儿的接诊医治违背相关的法令法规,其私行接诊的行为严峻耽误了对患儿的最佳医治机遇,对患儿的逝世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当本案60%的补偿职责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被告黄某辩称,其从确诊及医治的全过程都没有对患儿形成任何的损伤,其医治行为与患儿的逝世无因果关系,而是因为病况忽然改变导致患儿的逝世。其医治行为不存在不差错,恳求医疗事端判定。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良庆法院依法托付医学会对该医疗活动是否构成医疗事端进行判定。广西医学会医疗事端技术判定办公室以为被告的内科诊所存在超规模医治的不合法行医现实,不归于医疗事端技术判定领域,不予受理,作出了“不予受理医疗事端技术判定的函”。卫生行政部门也对黄某超出核准挂号医治科目内科从事儿科医治活动的行为也作出了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以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令保护。被告黄某开办的诊所归于内科诊所,其核准的执业规模不包括儿科,因而不具有接诊儿科的资质,被告明知自已开办的诊所不具有从事儿科医治活动的科目,依然对患病婴儿进行医治,该医治归于超核准挂号医治科目的行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增加了患儿的医疗危险。据此,确认被告的接诊行为自身存在差错,是形成该患儿丧失了或许经过及时有用医治而取得治好时机的首要原因,该行为侵犯了患儿的生命健康权,应对患儿的逝世承当首要职责。原告作为患儿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已患病多日的年仅三个月大的婴儿的病况引起注重,以便得到及时有用的医治,但却以为仅仅伤风,没有将其带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医治,而是挑选不具有接诊儿科资质的诊所医治。原告草率的择医行为是形成该婴儿丧失了或许经过及时有用的医治而取得治好时机的非有必要原因,对危害成果的发作也有差错,应对患儿的逝世自行承当非有必要职责。综上所述,结合两边的差错程度,原告要求被告承当60%职责的诉求,有现实依据及法令依据,予以支撑。判定被告黄某补偿原告金钱共38903.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法理分析】依据《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的规则,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规范、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国务院《医疗机构处理法令》第二十七条规则医疗机构有必要依照核准挂号的医治科目展开医治活动。本案归于一同私家诊所超规模展开医治活动而引发的胶葛。被告超规模医治归于不合法行医行为,不合法行医不归于医疗事端危害补偿胶葛,而归于一般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因而,本案定性为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应依照《民法通则》及《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释》确认的补偿准则、项目和核算规范处理。本案已然定性为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在民事职责归责准则上应为差错职责准则。差错职责准则的适用要求依行为人的片面状况来确认侵权人的职责,假如行为人在片面上没有差错,就不承当侵权职责。本案中,被告黄某明知其诊所不具有从事儿科医治活动科目及条件的景象下,依然对患病婴儿进行医治,增加了患儿的医疗危险,导致患儿丧失了或许经过及时有用医治而取得治好时机,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形成危害成果发作的首要原因,应承当首要职责。原告李某作为患儿的法定监护人,对已患病多日的年仅三个月大的婴儿的病况未加以注重,以为仅仅伤风,就近挑选了不具有接诊儿科资质的诊所医治。原告草率的择医行为,是形成该婴儿丧失了或许经过及时有用的医治而取得治好时机的非有必要原因,对危害成果的发作也有必定差错,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的规则,原告承当非有必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