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8:10
在日常日子中,咱们都知道关于行为举动来说,咱们国家是有着相应的束缚的,对此假如触犯了法令法规,就会遭到法令的制裁,在为了更好的处理相应的一些案子等,有时候相关的部分会采纳一些行政强制办法,束缚人们的一些行为等,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一下关于安监局行政强制办法有什么的问题。
安监局行政强制办法有哪些
1、束缚人身自由。
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在特定景象下能够束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况,非控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自己形成损害或对别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控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峻损害公共安全或别人人身安全的景象,非控制不足以防备或救助。
我国相关立法规则了多种束缚人身自由的方法,如保护性束缚、当即拘留、强制拘留、强制搜寻、强制阻隔、强制医治、现场控制、强行遣散等。
2、处置资产。
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强制过程中,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进行处置,触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纳行政强制办法处置资产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住、运用、处置以及对资产的运用进行束缚等。
3、进入住所、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产业有风险,非进入住所、场所不能施行救助或不能阻止损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答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所、场所采纳必定办法。需求留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所有必要有法令清晰的授权。
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权不得托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够施行法令、法规规则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历的行政法律人员施行,其别人员不得施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施行主体和施行人员的规则。其间,榜首款是对一般施行主体的规则,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权会集行使的特别规则,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办法施行人员的规则。
1、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是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
(1)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施行。法令、法规未清晰赋予行政强制办法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可避免地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产业权利发作或多或少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予以必定束缚。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法令、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进行授权。所以,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只能是法令、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办法权的少量行政机关,并非悉数行政机关。
(2)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得逾越本身权限。
依据“越权无效”准则,行政机关逾越法定职权范围施行的行政强制办法均应视为无效。假如行政强制办法无效,施行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只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还要依法补偿由此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许产业形成的损害。
(3)行政强制办法只能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有权机关有必要自行行使行政强制办法权,不能托付其他主体代为施行。
在《行政强制法》公布施行前,一些当地或部分将行政强制办法权托付给其他社会组织或不具有资历的法律人员施行,有的当地或部分乃至招聘暂时人员法律,法律随意性很大,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时有发作,严峻损害法制的威望。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建立了阻止托付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准则。
2、行政强制办法权会集行使的行政主体。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国务院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束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准则建立的标志。所谓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是指把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相对会集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一致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该行政机关一致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则一脉相承。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相关行政处罚权会集到一个行政机关今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办法也应交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一致施行。之所以这样规则,是因为一些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能会集施行相应的行政强制办法,因而呈现相对会集行使行政处罚权准则难以执行的状况。
实际上,行政处罚权会集行使有利于进步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功率。可是,这一权利的行使相同遭到严厉束缚:榜首,只要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有资历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强制办法权;第二,该行政机关行使的相对会集行政强制办法权有必要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有关。
3、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人员。
行政机关法律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法律权的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威望。法律人员素质的凹凸直接决议着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执行与否。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历的行政法律人员施行,其别人员不得施行。这样规则有利于改进现在行政强制法律办法施行主体杂乱的局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法制的严肃性,保护政府形象。
交警可采纳哪些行政强制办法
交通警察在法律过程中,为阻止违法行为、避免损害发作、避免依据灭失的需求或许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能够依法采纳下列行政强制办法:
(一)、拘留车辆;
(二)、拘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不合法设备;
(五)、查验体内酒精、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从上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关于安监局行政强制办法的问题,信任我们都有了必定的了解。听讼网小编提示我们在日常中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来说,是有着相应的条件的,有必要要满意的状况下,才能够运用,假如有什么问题,我们也能够到听讼网咨询相关的律师为我们回答。
安监局行政强制办法有哪些
1、束缚人身自由。
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在特定景象下能够束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况,非控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自己形成损害或对别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控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峻损害公共安全或别人人身安全的景象,非控制不足以防备或救助。
我国相关立法规则了多种束缚人身自由的方法,如保护性束缚、当即拘留、强制拘留、强制搜寻、强制阻隔、强制医治、现场控制、强行遣散等。
2、处置资产。
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强制过程中,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进行处置,触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纳行政强制办法处置资产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住、运用、处置以及对资产的运用进行束缚等。
3、进入住所、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产业有风险,非进入住所、场所不能施行救助或不能阻止损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答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所、场所采纳必定办法。需求留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所有必要有法令清晰的授权。
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权不得托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够施行法令、法规规则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历的行政法律人员施行,其别人员不得施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施行主体和施行人员的规则。其间,榜首款是对一般施行主体的规则,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权会集行使的特别规则,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办法施行人员的规则。
1、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是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
(1)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施行。法令、法规未清晰赋予行政强制办法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可避免地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产业权利发作或多或少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予以必定束缚。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法令、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进行授权。所以,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只能是法令、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办法权的少量行政机关,并非悉数行政机关。
(2)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得逾越本身权限。
依据“越权无效”准则,行政机关逾越法定职权范围施行的行政强制办法均应视为无效。假如行政强制办法无效,施行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只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还要依法补偿由此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许产业形成的损害。
(3)行政强制办法只能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有权机关有必要自行行使行政强制办法权,不能托付其他主体代为施行。
在《行政强制法》公布施行前,一些当地或部分将行政强制办法权托付给其他社会组织或不具有资历的法律人员施行,有的当地或部分乃至招聘暂时人员法律,法律随意性很大,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时有发作,严峻损害法制的威望。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建立了阻止托付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准则。
2、行政强制办法权会集行使的行政主体。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国务院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束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准则建立的标志。所谓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是指把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相对会集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一致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该行政机关一致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则一脉相承。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相关行政处罚权会集到一个行政机关今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办法也应交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一致施行。之所以这样规则,是因为一些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能会集施行相应的行政强制办法,因而呈现相对会集行使行政处罚权准则难以执行的状况。
实际上,行政处罚权会集行使有利于进步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功率。可是,这一权利的行使相同遭到严厉束缚:榜首,只要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有资历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强制办法权;第二,该行政机关行使的相对会集行政强制办法权有必要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有关。
3、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人员。
行政机关法律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法律权的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威望。法律人员素质的凹凸直接决议着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执行与否。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历的行政法律人员施行,其别人员不得施行。这样规则有利于改进现在行政强制法律办法施行主体杂乱的局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法制的严肃性,保护政府形象。
交警可采纳哪些行政强制办法
交通警察在法律过程中,为阻止违法行为、避免损害发作、避免依据灭失的需求或许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能够依法采纳下列行政强制办法:
(一)、拘留车辆;
(二)、拘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不合法设备;
(五)、查验体内酒精、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从上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关于安监局行政强制办法的问题,信任我们都有了必定的了解。听讼网小编提示我们在日常中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来说,是有着相应的条件的,有必要要满意的状况下,才能够运用,假如有什么问题,我们也能够到听讼网咨询相关的律师为我们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