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2: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能够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方。承揽方在承揽期内交回承揽地的,在承揽期内不得再要求承揽土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规则。
承揽期内,承揽方享有对土地的承揽运营权。土地承揽运营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扫除任何安排和个人干与的效能,是一种物权,承揽方能够自己行使,能够依法流通,也能够抛弃,即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
我国乡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土地是农人根本的出产资料和日子保证,农人对土地的依靠性比较大,因而承揽方在承揽期内自愿交回承揽地的状况比较少。承揽方一般是在已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安稳的收入来历,不再依靠土地日子的状况下,才或许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如承揽方在乡村兴办乡镇企业、进入乡镇从事非农工作、老年人进城投靠子女等。
是否交回承揽地,何时交回承揽地,是承揽方的权力,以承揽方自愿为准则。但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方。规则告诉责任,主要是考虑能够让发包方对交回的土地做出使用上的安排,防止因承揽方自愿交回而形成土地搁置。假设不规则承揽方的告诉责任,答应承揽方能够随时交回承揽地,假设承揽方挑选在农耕时节时交回,发包方就很难及时、有效地安排起出产,也很难及时将交回的土地再发包出去,就或许错失农耕时节,形成土地荒芜,糟蹋土地资源。规则承揽方提早半年的告诉责任,就给了发包方一个合理的预备期限,在此期限内,发包方能够依据实际状况挑选团体运营,或许将土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规则承揽方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方,有利于遵循承揽方“自愿”交回的准则,也能够防止过后发作胶葛。
承揽方在承揽期内交回承揽地,也便是抛弃了自己现已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在承揽期内,承揽方不得再要求承揽土地。因而,承揽方在交回承揽地前,应当慎重考虑,只要在有了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安稳的收入来历,的确不再需求依靠土地的状况下,才能够交回承揽地。交回承揽地后,假设因特殊状况失去了非农工作或许其他收入来历需求播种土地的,应当经过土地流通等方法处理,而不能再要求承揽土地。当然,对没有其他收入来历、日子确有困难的农户,假设团体经济安排还有充裕的土地,也能够恰当分给他们一些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