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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2:25
“互联互通司法解说”对《刑法》中的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作出扩大解说。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是指成心损坏正在运用中的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共用电信设备为特定损坏目标的损害公共安全罪。
构本钱罪,只要在客观上施行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的行为,并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形成严重后果,均可建立。这儿损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损坏失掉原有功用,致使形成公共电信不能正常进行。现已形成或或许形成不特定大都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进话音或数据通讯活动的,或由此或许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构本钱罪。该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别主体。也就是说,可所以一般公民,也可所以专门从事电信通讯事务的人员。凡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应该指出的是,这儿的违法主体应当是指自然人,不包含单位。假如有人虽没有直接参加损坏电信网间互联的行为,但由于安排、领导或唆使别人实行了违法,仍将以共同违法论处。假如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起安排、领导作用的,将作为共同违法中的主犯科罪量刑,依照其所参加的或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
《解说》中规则的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施行本罪的动机可所以多种多样,但损坏网间互联的动机基本上是出于不正当竞争。当然,动机怎么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该罪所侵略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违法目标是正在运用中的共用电信通讯设备,包含共用电信交流设备、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通讯网、移动通讯基站,以及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应该明确指出,本罪的违法目标是正在运用中的共用电信通讯设备,且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损坏办法多种多样,如拆开或破坏共用电信设备重要部件,砸毁电信设备,偷割、截断电(光)缆,破坏杆路、管道(孔),成心违背电信服务标准使通讯无法正常进行,或许删去、修正、添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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