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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2:38
子女对生父生母有法定的奉养责任。那么继母能够要求与其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实行奉养责任吗,关于继子女实行奉养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继子女实行奉养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
一、继子女实行奉养责任
继母不管是与生父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仍是在离婚后,可要求与其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实行奉养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实行奉养责任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监字6号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人奉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陈述收悉:
据陈述及所附资料,被申述人王淑梅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与申述人李春景之父李明心成婚时,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时间共同日子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必定的抚育教育责任,直至其成年并参加工作。一九八三年四月王淑梅与李明心离婚,一九八三年八月王淑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继子女给付奉养费。一、二审法院判定以为,继子女李春景姐弟五人受过王淑梅的抚育教育,依据权利责任共同的准则,在王淑梅年老体弱,日子无来历的情况下,对王淑梅应实行奉养责任。李春景姐弟对判定不服,以王淑梅已与生父离婚,继母与继子女联系即消失为由,拒不承当对王淑梅的奉养责任,并向你院申述。你院以为,王淑梅与李明心既已离婚,继子女与继母联系事实上现已消除,李春景姐弟不应再承当对王淑梅的奉养责任。
经咱们研讨以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联系,又存在因为长时间共同日子而构成的抚育联系,虽然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联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现已构成的抚育联系不能消失,因而,有担负才能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从前长时间抚育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日子困难的王淑梅应尽奉养搀扶的责任。
此复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归纳以上介绍,继子女对构成抚育联系的继母有实行奉养的责任。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继子女实行奉养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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