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5:55
摘要:
划拨土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造用地的获得方法之一。是有批阅权限的各级政府依据我国《土地办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契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造项目(项目运用的单位)无偿供给的土地。划拨用地的运用年限是永久的(即停止日期为同意供地的本级政府以为应该依法回收时止)。
划拨用地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现已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划拨用地目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的规则,制定本目录。
二、契合本目录的建造用地项目,由建造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方能够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项目,能够以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对以盈利为意图,非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
四、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运用权转让或许改动土地用处等不再契合本目录的,应当实施有偿运用。
五、本目录实施后,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还有规则的,按有关规则履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土地办理局公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一起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工作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别专用设备。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练习场、实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库房、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讯、通讯线路、侦查、观测台站和丈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实验设备。
7.其他军事设备。
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备用地
1.供水设备:包含水源地、取水工程、清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给设备:包含人工煤气出产设备、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备。
3.供热设备:包含热电厂、热力网设备。
4.公共交通设备:包含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备:包含雨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厂、废物(粪便)处理设备、其它环卫设备。
6.路途广场:包含市政路途、市政广场。
7.绿洲:包含公共绿洲(住所小区、工程建造项意图配套绿洲在外)、防护绿洲。
(四)非盈利性邮政设备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送、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世界邮件交流局、交流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分配处理场。
(五)非盈利性教育设备用地
1.校园教育、工作、实验、科研及校内文明体育设备。
2.高级、中等、职业校园的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实习及练习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园内活动场所。
4.特别教育校园(盲校、聋哑校园、弱智校园)恢复、技术练习设备。
(六)公益性科研组织用地
1.科学研究、查询、观测、实验、实验(站、场、基地)设备。
2.科研组织工作设备。
(七)非盈利性体育设备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竞赛和专业练习场(馆)、配套设备(高尔夫球场在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备。
3.全民健身运动设备(住所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在外)。
(八)非盈利性公共文明设备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明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盈利性医疗卫生设备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组织、儿童保健组织、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备用地
1.福利性住所。
2.归纳性社会福利设备。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备。
4.儿童社会福利设备。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备。
6.收留遣送设备。
7.殡葬设备。
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备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备。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灌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资料制造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修理设备。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送设备。
6.油(气)田物资库房(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备、供配电设备、通讯设备。
8.环境维护检测、污染办理、废旧料(物)归纳处理设备。
9.消防、安全、捍卫设备。
(十二)煤炭设备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备,共伴生矿藏挖掘与加工场所。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挖掘、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备。
3.采掘场与疏干设备(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备。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件供给与修理设备。
6.矿区出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备。
7.矿山救助、消防防护设备。
8.中心实验站。
9.专用交通、运送设备。
(十三)电力设备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备及配套库房设备。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备。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备。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设备、网控楼、通讯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备。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给、供热设备,化学楼、输煤归纳楼,发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备。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设备。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备。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备。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备,清水设备,污水、废水处理设备。
12.新动力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备,资源观测设备。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路途。
14.变(配)电设备,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备。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备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含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体系、尾水体系、分洪道及其隶属建筑物,隶属路途、交通设备,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备。
2.水库吞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办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路途工程及其管护设备。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造工程。
7.取水体系:包含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备。
8.输(排)水设备(含明渠、暗渠、地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讯设备,水文、气候测报设备。
10.水土保持办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实验地设备。
(十五)铁路交通设备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备。
2.铁路运送出产及修理、维护设备。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备(含苗圃及植被维护带)、出产防疫、环保、水保设备。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讯、信号、信息体系设备。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备。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备。
(十六)公路交通设备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穿插工程、地道和渡头。
2.公路通讯、监控、安全设备。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在外)。
4.公路维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备及公路环境维护、监测设备。
(十七)水路交通设备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靠区工程。
3.港口出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所及修理设备。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备。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备。
7.水上安全监督(包含滨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备。
8.通讯导航设备、环境维护设备。
9.内河航运办理设备、内河航运纽带工程、通航建筑物及办理修理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备用地
1.机场飞翔区。
2.公共航空运送客、货事务设备:包含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别货品(危险品)事务库房。
3.空中交通办理体系。
4.航材供给、航空器修理、适航查看及校验设备。
5.机场所上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证设备。
6.油料运送、中转、储油及加油设备。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查看、机场公用设备。
8.环境维护设备:包含污水处理、航空废物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备。
9.练习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事务配套设备。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别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留教育所。
国土资源部网站2002-05-16
划拨土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造用地的获得方法之一。是有批阅权限的各级政府依据我国《土地办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契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造项目(项目运用的单位)无偿供给的土地。划拨用地的运用年限是永久的(即停止日期为同意供地的本级政府以为应该依法回收时止)。
划拨用地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现已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划拨用地目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的规则,制定本目录。
二、契合本目录的建造用地项目,由建造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方能够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项目,能够以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对以盈利为意图,非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
四、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运用权转让或许改动土地用处等不再契合本目录的,应当实施有偿运用。
五、本目录实施后,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还有规则的,按有关规则履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土地办理局公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一起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工作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别专用设备。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练习场、实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库房、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讯、通讯线路、侦查、观测台站和丈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实验设备。
7.其他军事设备。
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备用地
1.供水设备:包含水源地、取水工程、清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给设备:包含人工煤气出产设备、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备。
3.供热设备:包含热电厂、热力网设备。
4.公共交通设备:包含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备:包含雨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厂、废物(粪便)处理设备、其它环卫设备。
6.路途广场:包含市政路途、市政广场。
7.绿洲:包含公共绿洲(住所小区、工程建造项意图配套绿洲在外)、防护绿洲。
(四)非盈利性邮政设备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送、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世界邮件交流局、交流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分配处理场。
(五)非盈利性教育设备用地
1.校园教育、工作、实验、科研及校内文明体育设备。
2.高级、中等、职业校园的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实习及练习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园内活动场所。
4.特别教育校园(盲校、聋哑校园、弱智校园)恢复、技术练习设备。
(六)公益性科研组织用地
1.科学研究、查询、观测、实验、实验(站、场、基地)设备。
2.科研组织工作设备。
(七)非盈利性体育设备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竞赛和专业练习场(馆)、配套设备(高尔夫球场在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备。
3.全民健身运动设备(住所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在外)。
(八)非盈利性公共文明设备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明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盈利性医疗卫生设备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组织、儿童保健组织、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备用地
1.福利性住所。
2.归纳性社会福利设备。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备。
4.儿童社会福利设备。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备。
6.收留遣送设备。
7.殡葬设备。
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备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备。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灌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资料制造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修理设备。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送设备。
6.油(气)田物资库房(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备、供配电设备、通讯设备。
8.环境维护检测、污染办理、废旧料(物)归纳处理设备。
9.消防、安全、捍卫设备。
(十二)煤炭设备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备,共伴生矿藏挖掘与加工场所。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挖掘、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备。
3.采掘场与疏干设备(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备。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件供给与修理设备。
6.矿区出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备。
7.矿山救助、消防防护设备。
8.中心实验站。
9.专用交通、运送设备。
(十三)电力设备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备及配套库房设备。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备。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备。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设备、网控楼、通讯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备。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给、供热设备,化学楼、输煤归纳楼,发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备。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设备。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备。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备。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备,清水设备,污水、废水处理设备。
12.新动力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备,资源观测设备。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路途。
14.变(配)电设备,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备。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备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含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体系、尾水体系、分洪道及其隶属建筑物,隶属路途、交通设备,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备。
2.水库吞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办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路途工程及其管护设备。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造工程。
7.取水体系:包含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备。
8.输(排)水设备(含明渠、暗渠、地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讯设备,水文、气候测报设备。
10.水土保持办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实验地设备。
(十五)铁路交通设备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备。
2.铁路运送出产及修理、维护设备。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备(含苗圃及植被维护带)、出产防疫、环保、水保设备。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讯、信号、信息体系设备。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备。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备。
(十六)公路交通设备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穿插工程、地道和渡头。
2.公路通讯、监控、安全设备。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在外)。
4.公路维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备及公路环境维护、监测设备。
(十七)水路交通设备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靠区工程。
3.港口出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所及修理设备。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备。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备。
7.水上安全监督(包含滨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备。
8.通讯导航设备、环境维护设备。
9.内河航运办理设备、内河航运纽带工程、通航建筑物及办理修理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备用地
1.机场飞翔区。
2.公共航空运送客、货事务设备:包含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别货品(危险品)事务库房。
3.空中交通办理体系。
4.航材供给、航空器修理、适航查看及校验设备。
5.机场所上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证设备。
6.油料运送、中转、储油及加油设备。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查看、机场公用设备。
8.环境维护设备:包含污水处理、航空废物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备。
9.练习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事务配套设备。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别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留教育所。
国土资源部网站20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