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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5:55
摘要:
划拨土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造用地的获得方法之一。是有批阅权限的各级政府依据我国《土地办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契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造项目(项目运用的单位)无偿供给的土地。划拨用地的运用年限是永久的(即停止日期为同意供地的本级政府以为应该依法回收时止)。
划拨用地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现已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划拨用地目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的规则,制定本目录。
二、契合本目录的建造用地项目,由建造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方能够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项目,能够以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对以盈利为意图,非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
四、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运用权转让或许改动土地用处等不再契合本目录的,应当实施有偿运用。
五、本目录实施后,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还有规则的,按有关规则履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土地办理局公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一起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工作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别专用设备。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练习场、实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库房、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讯、通讯线路、侦查、观测台站和丈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实验设备。
7.其他军事设备。
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备用地
1.供水设备:包含水源地、取水工程、清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给设备:包含人工煤气出产设备、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备。
3.供热设备:包含热电厂、热力网设备。
4.公共交通设备:包含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备:包含雨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厂、废物(粪便)处理设备、其它环卫设备。
6.路途广场:包含市政路途、市政广场。
7.绿洲:包含公共绿洲(住所小区、工程建造项意图配套绿洲在外)、防护绿洲。
(四)非盈利性邮政设备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送、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世界邮件交流局、交流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分配处理场。
(五)非盈利性教育设备用地
1.校园教育、工作、实验、科研及校内文明体育设备。
2.高级、中等、职业校园的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实习及练习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园内活动场所。
4.特别教育校园(盲校、聋哑校园、弱智校园)恢复、技术练习设备。
(六)公益性科研组织用地
1.科学研究、查询、观测、实验、实验(站、场、基地)设备。
2.科研组织工作设备。
(七)非盈利性体育设备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竞赛和专业练习场(馆)、配套设备(高尔夫球场在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备。
3.全民健身运动设备(住所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在外)。
(八)非盈利性公共文明设备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明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盈利性医疗卫生设备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组织、儿童保健组织、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备用地
1.福利性住所。
2.归纳性社会福利设备。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备。
4.儿童社会福利设备。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备。
6.收留遣送设备。
7.殡葬设备。
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备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备。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灌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资料制造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修理设备。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送设备。
6.油(气)田物资库房(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备、供配电设备、通讯设备。
8.环境维护检测、污染办理、废旧料(物)归纳处理设备。
9.消防、安全、捍卫设备。
(十二)煤炭设备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备,共伴生矿藏挖掘与加工场所。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挖掘、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备。
3.采掘场与疏干设备(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备。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件供给与修理设备。
6.矿区出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备。
7.矿山救助、消防防护设备。
8.中心实验站。
9.专用交通、运送设备。
(十三)电力设备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备及配套库房设备。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备。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备。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设备、网控楼、通讯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备。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给、供热设备,化学楼、输煤归纳楼,发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备。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设备。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备。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备。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备,清水设备,污水、废水处理设备。
12.新动力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备,资源观测设备。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路途。
14.变(配)电设备,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备。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备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含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体系、尾水体系、分洪道及其隶属建筑物,隶属路途、交通设备,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备。
2.水库吞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办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路途工程及其管护设备。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造工程。
7.取水体系:包含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备。
8.输(排)水设备(含明渠、暗渠、地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讯设备,水文、气候测报设备。
10.水土保持办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实验地设备。
(十五)铁路交通设备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备。
2.铁路运送出产及修理、维护设备。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备(含苗圃及植被维护带)、出产防疫、环保、水保设备。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讯、信号、信息体系设备。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备。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备。
(十六)公路交通设备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穿插工程、地道和渡头。
2.公路通讯、监控、安全设备。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在外)。
4.公路维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备及公路环境维护、监测设备。
(十七)水路交通设备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靠区工程。
3.港口出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所及修理设备。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备。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备。
7.水上安全监督(包含滨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备。
8.通讯导航设备、环境维护设备。
9.内河航运办理设备、内河航运纽带工程、通航建筑物及办理修理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备用地
1.机场飞翔区。
2.公共航空运送客、货事务设备:包含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别货品(危险品)事务库房。
3.空中交通办理体系。
4.航材供给、航空器修理、适航查看及校验设备。
5.机场所上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证设备。
6.油料运送、中转、储油及加油设备。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查看、机场公用设备。
8.环境维护设备:包含污水处理、航空废物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备。
9.练习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事务配套设备。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别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留教育所。
国土资源部网站20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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