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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学举不服库尔勒市公安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3:33

原告:姜学举,男,汉族,44岁,山东省茨平县人,无固定作业。
被告: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下称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局长。
1994年1月13日下午,原告姜学举带着他收养的焉耆回族自治县七个星乡农人刘志方前不久在火车上领回的两岁左右的女孩(该女孩其时在火车上无人看守,经列车长允许由刘领回看守,后刘又将女孩交由姜收养)去库尔勒市,在该市孔雀商场闲逛时,一位个体经营者发现后置疑姜学举拐买儿童,当行将姜扭送到被告公安局所属的联合路派出所。其时,姜学举向派出所供给了有关他收养该女孩通过的证明,派出所称需求进行调查、核实状况,未予采信。同年1月14日,公安局以(94)052号收留审查通知书决议对姜学举进行收留审查,并将其交由巴州公安局收留站看守。尔后,因为公安局的有关作业人员作业松懈,长期未对姜学举是否有拐卖儿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致使姜被违法收留审查长达82天,直至同年4月6日才被免除收留收查。1994年8月10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作出收留审查违法应承当补偿职责的决议:(1)补偿姜学举收留审查期间薪酬3600元(每月600元,按六个月(1月14日-7月14日);(2)一次性交给精力补偿费1230元(每天15元,以82天核算)(3)免除收审后自己反映状况、乘坐车船、住宿费等(自己供给不出单据)一次性补偿300元;(4)姜学举收审前承揽红光养鸡厂一辆轿车,因甲方代表人去内地出差,近期无返,待甲方代表人回来库尔勒市后另行洽谈处理;(5)姜学举抚育的女孩,现由民政部门收养,应按有关规则与民政部门洽谈处理。姜学举不服库尔勒市公安局的补偿决议,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姜学举诉称:库尔勒市公安局因违法采纳收审办法其作业人员又打伤了原告,使原告丢失了劳动能力,故要求:(1)偿还小孩,并按照有关方针给小孩报户口;(2)补偿其免除收留审查至今的医疗费、养分费、生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7000元及往后医治的医疗费3000元;(3)补偿其往后的生活费63000元(从45岁至70岁,计25年,每月以210元核算);(4)要求被告补偿其因无法实行红光养鸡场合同所形成的经济丢失15300元(共17个月,每月900元);(5)补偿因收审在联合路派出所丢掉的卖菜欠条一张计930元。 被告辩称:首先向原告赔礼道歉,因其不妥行为引起的对原告人身损害表示同情,本局将对此案的承办人因其过错导致原告被过错收审予以严肃处理;对原告在收审期间所形成的丢失按照法令方针的规则,入情入理的给予补偿。原告要求补偿其45岁至70岁的生活费,确属无理要求。给小孩报乡镇户口,按户口办理的规则,应到原告户口所在地申报,其他恳求已在补偿职责决议书阐明,请法院依法判定。
「审判」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库尔勒市公安局,以原告姜学举拐卖儿童嫌疑收留审查82天,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收留审查的决议》和公安部关于收审的有关规则。因其违法行为对原告姜学举所形成的直接丢失应予补偿。库尔勒市公安局1994年8月10日作出对原告姜学举收留审查违法应承当补偿职责的决议,入情入理,契合有关法令,方针的规则,故对原告姜学举提出更多的补偿要求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该院于1994年11月30日作出判定如下: 被告库尔勒市公安局补偿原告姜学举丢失5130元(此款已付清,对承揽红光养鸡厂一辆轿车的丢失,按补偿职责决议另行洽谈处理)。 一审宣判后,姜学举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在违法收留审查期间,被公安干警打伤致残,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补偿往后丢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以及承揽运输车合同未实行所形成的丢失可被上诉人库尔勒市公安局辩称,其作出的收留审查决议确属违法,已按就高准则进行了补偿,形成承揽红光养鸡场运输车合同未实行丢失应予补偿,因车主外出未归,无法洽谈处理。 巴音郭椤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库尔勒市公安局置疑上诉人姜学举有拐卖儿童之嫌,收留审查82天,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收留审查的决议》,依法应予补偿,库尔勒市公安局1994年8月10日作出补偿决议,已按就高补偿的准则进行了补偿,是入情入理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库尔勒市公安局补偿姜学举丢失5130元,确定事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保持。上诉人提出应补偿其收留审查期间被打伤致残并承当往后生活费的问题,法院无法承认。违法收留审查形成承揽运输车合同未实行,形成的丢失应予补偿。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该院于1995年1月23日作出判定: 一、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库尔勒市公安局违法收留审查致使姜学举未实行承揽红光养鸡场运输车合同,所形成的丢失问题,该局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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