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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教养有什么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1:29
[案情]
1999年9月,某化工厂保卫处治安协管员何某、李某与工厂旁商铺的女营业员舒某因故发生争论,何某对舒某有不文明的行为。正在商铺打电话的张某见状上前劝止。在劝止过程中,何某用手抓破了张某的脖子,张某反击,用板凳将何某头部打破。后经法医鉴定何某为轻伤。1999年12月,某部分以张某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议。张某不服,恳求行政复议,以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恳求吊销该部分作出的劳动教养决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该劳教决议确定的现实不清,定性不精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第三项榜首意图规则,吊销了该劳动教养决议。
[分析]
本案触及定性不精确形成违法行政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必要根据必要和恰当的客观现实,现实的存在及其性质正确确定,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条件和根底。假如现实不清或对现实的性质确定过错,都会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本案详细触及对寻衅滋事行为的确定问题。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伤损伤无辜,肆意挑衅,胡作非为,损坏公共次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构成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片面上存在成心,期望从滋事中寻求精力影响,或满意其称王称霸的心思;二是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伤别人,追逐、阻拦、谩骂别人,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片面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成心,其原意是劝止争论。从客观上来看,张某的行为不是随意殴伤别人,是两边矛盾激化发生冲突引起的互殴,不该定性为寻衅滋事。因而,复议机关吊销了该劳动教养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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