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几个具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0:48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1]16号遵循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婚姻挂号作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遵循履行。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婚姻挂号作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履行《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方法》,坚决依法办事,又便当大众,经咱们研讨,提出以下定见:一、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请求成婚挂号的在职员工、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大街居民,分别由其地点作业单位、生产大队、大街办事处出具书面证明,内容包含: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对方名字及作业单位。各单位在开具证明时,要郑重其事,内容精确,一起对两边是否自愿、有无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联系,也要尽可能在证明内加以注明,并加盖单位或单位办公室、人事、干部、劳动部分的公章,其它公章无效。二、各公社、大街办事处应固定干部处理婚姻挂号作业。三、婚姻挂号干部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应尽量方便大众,原则上应做到在办公时刻内都处理。如确有困难,大街办事处处理婚姻挂号的时刻,每周不得少于三天;农村人民公社处理婚姻挂号作业的时刻,每月不得少于四天。一起,对请求成婚挂号的应及时检查,不要无故拖延时刻。对请求离婚挂号的,也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依法处理。以上定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区、县,市属各局,大专院校履行,并抄送中心在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