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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1:35

合伙企业是日子中常见的一种运营方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安排。那么我国的企业法人挂号的处理法令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法人挂号处理准则,承认企业法人资格,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撤消不合法运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具有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企业法人挂号: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求处理企业法人挂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经企业法人挂号主管机关审阅,准予挂号注册的,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获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维护。
依法需求处理企业法人挂号的,未经企业法人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不得从事运营活动。
第二章 挂号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法人挂号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挂号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和当地各级工商行政处理局。各级挂号主管机关在上级挂号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实行责任,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部分同意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运营进出口事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挂号注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或许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授权的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挂号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分同意树立的企业、企业集团、运营进出口事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挂号注册。
其他企业,由地点市、县(区)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挂号注册。
第六条 各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树立企业法人挂号档案和挂号计算准则,把握企业法人挂号有关的根底信息,为展开有方案的商品经济服务。
挂号主管机关应当依据社会需求,有方案地展开向大众供给企业法人挂号材料的服务。
第三章 挂号条件和请求挂号单位
第七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的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称号、安排机构和规章;
(二)固定的运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契合国家规则并与其生产运营和服务规划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契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的运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处理企业法人挂号,由该企业的组成担任人请求。
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处理企业法人挂号,由联营企业的组成担任人请求。
第四章 挂号注册事项
第九条 企业法人挂号注册的首要事项:企业法人称号、居处、运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运营范围、运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运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运用一个称号。企业法人请求挂号注册的称号由挂号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挂号注册后在规则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请求树立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规章批阅之前,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企业称号挂号。
第十一条 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存案。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颁发企业法人运营处理的产业或许企业法人自有产业的数额表现。
企业法人处理开业挂号,请求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依照国家专项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运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所、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挂号注册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第五章 开业挂号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处理开业挂号,应当在主管部分或许批阅机关同意后三十日内,向挂号主管机关提出请求;没有主管部分、批阅机关的企业请求开业挂号,由挂号主管机关进行检查。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请求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挂号或许不予核准挂号的决议。
第十五条 请求企业法人开业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成担任人签署的挂号请求书;
(二)主管部分或许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
(三)安排规章;
(四)资金信誉证明、验资证明或许资金担保;
(五)企业首要担任人的身份证明;
(六)居处和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 请求企业法人开业挂号的单位,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后,企业即告建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能够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运营活动。
挂号主管机关能够依据企业法人展开事务的需求,核发《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
第六章 改动挂号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动称号、居处、运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运营范围、运营方式、注册资金、运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许撤消分支机构,应当请求处理改动挂号。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请求改动挂号,应当在主管部分或许批阅机关同意后三十日内,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处理改动挂号。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兼并、搬迁,应当在主管部分或许批阅机关同意后三十日内,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处理改动挂号、开业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第七章 刊出挂号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许因其他原因中止运营,应当向挂号主管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处理刊出挂号,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刊出挂号陈述、主管部分或许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整理债款结束的证明或许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权债款的文件。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后,满六个月没有展开运营活动或许中止运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 布告、年检和证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改动称号、刊出,由挂号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挂号布告。未经挂号主管机关同意,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挂号布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挂号处理实施年度查验准则。企业法人应当依照挂号主管机关规则的时刻提交年检陈述书、资金平衡表或许资产负债表。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挂号的首要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挂号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是企业法人凭据,除挂号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能够扣缴或许撤消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破坏。
企业法人丢失《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有必要登报声明后,方可请求补领。
《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不得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出卖和私行复印。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处理开业挂号、改动挂号、年度查验,应当依照规则交纳挂号费、年检费。开业挂号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交纳;注册资金超越一千万元的,超越部分按05‰交纳;注册资金超越一亿元的,超越部分不再交纳。挂号费最低额为五十元。改动挂号费、年检费的交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规则。
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运营活动的挂号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树立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请求挂号,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方可从事运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实施企业化运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运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有企业法人挂号条件的,由该单位请求挂号,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方可从事运营活动。
第十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挂号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实行下列监督处理责任:
(一)监督企业法人依照规则处理开业、改动、刊出挂号;
(二)监督企业法人依照挂号注册事项和规章、合同从事运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阻止和查办企业法人的违法运营活动,维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挂号主管机关能够依据状况别离给予正告、罚款、没收不合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撤消《企业法人运营执照》的处分:
(一)挂号中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或许未经核准挂号注册私行开业的;
(二)私行改动首要挂号事项或许超出核准挂号的运营范围从事运营活动的;
(三)不依照规则处理刊出挂号或许不依照规则报送年检陈述书,处理年检的;
(四)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出卖或许私行复印《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债款的;
(六)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处分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查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挂号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有必要查明现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议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对挂号主管机关的处分不服时,能够在收到处分告诉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复议。上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议。请求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提出申述又不交纳罚没款的,挂号主管机关能够依照规则程序告诉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款由主管部分或许清算安排担任整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分、批阅机关、挂号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严峻渎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索贿受贿或许损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树立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请求挂号,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收取《运营执照》,在核准挂号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运营活动或许树立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请求挂号,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收取《运营执照》,在核准挂号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详细挂号处理参照本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许各级方案部分同意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依照专项规则处理筹建挂号。
第三十七条 本法令实施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现已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不再另行处理企业法人挂号。
第三十八条 本法令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解说;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拟定。
第三十九条 本法令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挂号处理办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挂号处理法令》,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的《公司挂号处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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