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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9:47

       许多企业和员工对实施不守时作业制是否需付出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作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作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以为:
《劳作法》第三十九条规则:“企业因出产特色不能实施三十六条规则的,经劳作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实施其他作业和歇息方法”。
“其他作业和歇息方法”详细是指“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两种。“不守时作业制”是不以规范工时准则确认的作业准则,企业以合理确认劳作者的劳作定额或其他查核规范来确认劳作者的作业时间和歇息时间。“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是别离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归纳核算作业时间,但规则的条件是“其均匀日作业时间和均匀周作业时间应与法定规范作业时间根本相同”。
原劳作部《关于企业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批阅方法》规则,企业对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能够实施不守时作业制:一、企业中的高档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作业无法按规范作业时间衡量的员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库房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作业性质特别,需机动作业的员工;三、其他因出产特色、作业特别需要或责任规模的联系,合适实施不守时作业制的员工。
可是,实施不守时作业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被组织作业时,企业需付出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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