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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与代履行实施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9:55
强制履行与代实行施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履行的约束十分严厉,规则只要法则才干设定行政强制履行,法则没有规则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做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因而具有行政强制履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干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则施行强制履行。但《行政强制法》也给这个严厉的规则开了一个小小的“窗口”,即代实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实行扫除阻碍、恢复原状等责任的行政决议,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经催告仍不实行,其结果现已或许将损害交通安全、构成环境污染或许损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能够代实行,或许托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实行。这意味着,行政机关选用代实行办法强制履行,无须法则再行设定赋权,行政机关现已获得了一般的代实行强制履行权。这个规则无疑是有意义的;但这个规则在施行中有必要清晰和严厉标准,不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太大,简单构成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恣意解说乃至是误解解说。只要在法则责任、行政责任都履行和强化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才不会随意运用代实行。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也就是说,只要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要法则不能够使自己发作功率。有了一部杰出的法则,还需要有杰出的实践和履行,才干够发生抱负的作用。总归《行政强制法》的施行有助于处理咱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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