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受理机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6:53工伤保险法令解说:第二十三条【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主体、受理组织、请求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工伤确认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解说】本条是关于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主体、受理组织、请求材料的规则。
1.请求主体。
依照本条规则,能够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即工伤员工所在单位。该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而且工伤是因为为本单位作业形成的,因而,员工发作事端损伤后,为员工请求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是单位的法定职责。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依据本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替工伤员工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
(2)工伤员工,即因工遭到事端损伤被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员工假如以为工伤遭到的损伤或许或现已影响其劳作能力,对作业日子带来很大不便利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判定。本条规则工伤员工自己能够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是对劳作者权力的一种维护。
(3)员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之所以规则工伤员工的直系亲属有权请求劳作能力判定,首要依据三点考虑:一是员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或许成为该员工的监护人,赋予监护人请求判定的权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员工发作工伤后,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日子形成了直接或许直接的影响,员工劳作能力的缺失,有或许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日子来源,一起也增加了直系亲属护理工伤员工的担负;三是有的工伤员工受伤较为严峻,自己提出请求有诸多困难,由其直系亲属代为请求更为便利。
2.受理组织。
在法令公布前,依照《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则,我国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分为省、地(市)、县级劳作判定委员会三级,县级劳作判定委员会受理劳作能力的初度判定请求。法令取消了县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将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两级,由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受理劳作能力的初度判定请求。这样规则,首要是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有必要建有医疗卫生专家库,劳作能力判定需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选取3至5名的医学专家进行。但是,我国的大多数区域,在县一级还比较缺少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许多区域的医疗技术水平较低,建立县一级具有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客观条件不具有;二是,将曾经的三级改为两级,简化了程序,便于工伤员工及时请求再次判定,避免了曩昔因劳作能力判定时刻过长而使工伤员工不能及时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坏处。
3.请求材料。
(1)工伤确认决议,即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则,确认员工受伤或许职业病是否归于工伤规模,是否契合工伤条件的书面决议。法令第十四、十五条对应当确认为工伤的规模作了具体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假如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但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为是工伤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有权直接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为工伤或许不确认为工伤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