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怎样的合同签字可以反悔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1:35

相同的案件,让不同的人去署理,或许成果会有所不同,乃至会很不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维权途径的问题。
找对了途径,事半功倍,没找准途径,有或许得不偿失,乃至或许维权失利。
其实,能不能维权,要害看思路。
先说一个朋友最近碰到的工作。
他和开发商签定了一份 《商品房生意合同》,花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 2个月后,相同地段、相同面积的房子,开发商居然降价了,而且是 “大出血”,花80万就能买到。
那个朋友感到被骗了。
所以,他要求退房或退差价。但实在交涉起来,就不那么简单了。
你一旦遇到此类问题,自然是期望法令能够协助你。可是,法令究竟能不能协助你,或是能协助你多少?这便是我要通知你的。
这里边,就涉及到合同的无效、吊销和免除的条件。
咱们都知道,合同一旦签定,两边有必要严厉实行。如有一方不实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好的条款实行,是有必要要承当法令责任的。
下棋叫 “落子无悔”,一般来说,你签字后当然不能反悔,但在法令上也有破例,有些场合你是能够反悔的。
那么,合同一旦签定后,要想“合法”的不实行合同,应当怎么办?除非对方赞同你不实行,否则是没有什么方法的。可是,还有别的的状况,那便是 《合同法》规则的:合同的无效、吊销和免除。合同一旦被承认无效、或被吊销、或是免除了,咱们自然是不需要实行合同了。
但问题是,什么样的状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可被吊销和免除呢?
让咱们仍是从另一个事例说起吧。
2007年5月,某女士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她被人告了。
原告是姑苏某4S轿车出售公司,该公司要求法院支撑的诉讼恳求是:要求被告某女士当即实行合同,并付出购车款人民币20余万元。
原告公司对法官说: 2007年3月,某女士到原告处购买轿车,在看中了一辆品牌轿车后,提出试驾要求。原告在承认她有合格驾驶证后,赞同在内部路途试驾。
没想到由于被告操作不妥车撞围墙,导致新车受损。
为此,两边进行了一番洽谈后,签定了一份协议 (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着: “被告赞同以20余万元将该车买下。原告赞同将该车修正并承当修理费。”但过后被告想悔约,故要求被告实行合同并付出购车款。
各位读者,咱们说,表面上看,这是一同很简单的案件,法院立案将其承认为 “生意合同纠份”案。
被告的意思也很清晰,便是不想实行合同了。而原告自然是要求法令强制被告实行了。
这个案件被告的律师,便是我所里指使的律师。
这位律师在向被告某女士了解状况后得知,原告所讲的状况 “根本事实”,但某女士说,其时撞坏车后,车商拉住她,坚决要求她补偿,不赔就不让走。为求抽身,某女士无法之下,只得签定了购车协议。
所以,被告律师抓住了这一点,在法庭上向法官答辩论,两边签定的协议是违反被告志愿的,并非实在意思表明,是无效的,应当予以吊销。
被告律师本来的维权思路是这样的:
某女士是在违反志愿 (钳制),非实在意思表明的状况下,才签定的购车协议,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当然,这是针对原告申述的抗辩,要求法院承认两边签定的协议无效。 (既是无效,何用吊销。)
这样的抗辩思路对被告来说危险很大,很有或许得不到法官的支撑。
由于被告说是违反志愿 (钳制)的状况下签定协议,就有必要供给被钳制的依据。客观上即便被告的说法是实在的,也没有依据证明。
法官是不或许在无依据的状况下,确认两边签定的协议无效。
事实上,实践中对无效合同 (协议)的确认向来是相对严厉的。而这时的原告则是志在必得,而且回绝调停。
这以后,被告律师通过我的点拨后,及时调整了打官司的战略,向原告提出了反诉。
反诉恳求是 “吊销两边签定的购车协议”。理由是:被告在无法之下为抽身而签定的购车协议违反了自己的实在意思,恳求法院吊销。
为什么在相同是没有依据的状况下,提出反诉 “吊销”,比本来要求承认 “无效”,对被告某女士有利呢?
我通知咱们。
这是由于,在本案中,有一个两边承认的根本事实是:被告试驾撞车后签定了购车协议。
作为一名一般的顾客,在撞车后心理上首先是自己 “惹祸”了。而本案法院承认的案由是 “生意合同纠纷”。关于正常的生意 (买卖)两边来说位置是相等的,两边应该是在相等、自愿,遵从公正的准则下承认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这是合同法的根本精力。归纳全案,被告是在 “惹祸”后为了抽身无法签定了 “购车协议”,其确有违反实在意思的表明。因而也就更简单得到法官的支撑。
公然,当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反诉,并亮出了自己的观念后,原告考虑一再,觉得没有100%的胜算,所以爽性从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申述。
您应该了解的——
《合同法》第 52条规则:“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合同法》第 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
1、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2、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