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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二诉讼 权益终获保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4:40
【案情】 
原告: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 
被告:戴冬梅。 
被告戴冬梅于1991年由技校毕业分配至原中南冶金机械厂作业。2000年该企业改制时,戴冬梅由宜昌黑旋风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锯业公司,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招聘至小片车间从事车工,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从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0月,被告被调整从事治安保卫作业,同年11月,被告值夜班时,锯业公司综合楼办公室被盗。同月23日,锯业公司对被告作出解雇处理,被告对此处理决议不服,屡次找原告洽谈未果。2001年12月31日,锯业公司与戴冬梅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届满。锯业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与戴冬梅处理了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手续,并宣布《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奉告戴冬梅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持本通知书于60日内到市工作处处理赋闲登记手续。戴冬梅于2002年3月12日到宜昌市劳作工作管理处赋闲员工管理科处理了赋闲登记手续,并领取了2002年4月至9月期间的赋闲救济金。2003年3月14日,戴冬梅向宜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康复与锯业公司的劳作联系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停止合同后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及精力补偿。该委判决“停止劳作合同的行为合法有用,吊销锯业公司对戴冬梅的解雇决议,被诉人锯业公司补发戴冬梅生活费187元及给付戴冬梅停止劳作合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 846.50元”,戴冬梅不服,于2003年6月27日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申述,经法院掌管调停,锯业公司与戴冬梅于2003年8月11日就停止合同及补偿事项达到调停协议,协议约好,“吊销锯业公司作出的对戴冬梅的解雇决议,锯业公司补发戴冬梅生活费531.50元及停止劳作合同联系一次性生活补助费8 769.75元”。戴在得知该厂的其他搭档领取了不同金额的赋闲补偿金后,于2003年9月10日向我国冶勘总局中南局书面反映其赋闲保险费问题,要求其和谐停决,中南局于2003年9月18日批转由“宜昌黑旋风公司工会阅处,并将和谐成果转自己知道”,该局党委书记指示由“机械、锯业两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和谐,‘十?一’前办完”,后因和谐未果,戴冬梅于2003年11月24日就赋闲保险费的问题向宜昌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该委判决机械公司应当付出戴冬梅赋闲补偿金4 590元及承当裁定费300元。机械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 原中南冶金机械厂为戴冬梅交纳了1991年8月至1992年12月期间的根本养老保险。锯业公司为戴冬梅交纳了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即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为戴冬梅补缴了1993年至2002年2月期间的根本养老保险。 
2000年5月28日,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查局在局办发(2000)第030号文件《关于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的批复》中,赞同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变更为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并在该文件第4项中清晰批复:"原厂的非经营性财物及人员,在刊出中南冶金机械厂前另建立工作性质组织调拨接收,原债权债务由新组成的有限公司承当"。据此,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后,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14日注册建立,2001年6月13日原中南冶金机械厂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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