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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1:25
网友咨询:
咱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贸易往来中被拖欠货款60万元。2006年1月,两边达到还款协议,约好从次月开端每年2月归还20万元,三年付清。我担任代表公司催收欠款,但由于忽略,直至本年3月我才发函向对方催款。对方回函称,第一期欠款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必再归还了。请问是这样规则的吗?假如咱们公司申述,第一期还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撑?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在外景象主要指: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存放资产被丢掉或损毁的。上述四类景象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一起,《民法通则》还规则了一些诉讼时效间断、间断、延伸的事由。
当事人超越诉讼时效申述,法院查明后发现没有间断、间断、延伸事由的,将对超越诉讼时效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撑。当然,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会自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
从你咨询中可以看出,尽管还款分红三期,但实为同一笔债款,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因而,尽管你们公司从2006年起没向对方公司主张过债务,但协议约好的最终一期实行期限是本年2月,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尔后起算两年,即在2010年2月前都可以提申述讼。在这段时间内,你们公司可以经过发信等方法追讨,并留意保管好邮递凭据、信函回执等依据,那么诉讼时效会由于追讨行为而间断,从追讨之日起再从头核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以此确保你们公司的债务可以得到法令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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