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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0:14
【案情】张昆,男;李真,女。二人于2005年8月15日挂号成婚。婚前,张昆于2004年9月6日购买了一套坐落某市大庆路21号X单元X室的房产,作为二人成婚的新房。房产一切权人为张昆一人。婚后,2008年6月3日,夫妻二人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好上述房产为夫妻一起产业,并一起归还银行房贷。协议中未提及有其他假贷。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先是张昆申述李真要求离婚,法院判定禁绝离婚:此后,李真又申述张昆,要求离婚,并要求切割上述房产。此案立案后,张昆之父张举又忽然向法院申述儿子张昆,要求法院吊销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理由是:2004年9月5日,儿子张昆曾因购买上述房产而向其假贷10万元,并签有告贷协议;而张昆与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约好上述房产为夫妻一起产业的协议书,归于无偿转让产业、歹意躲避债款的行为。法院决议先审理张举诉张昆案,并告诉李真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支撑原告张举的诉求,以为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归于合同法第74条所说的无偿转让产业,歹意躲避债款的行为,应予吊销;另一种定见则以为,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合法有用,应予维护。【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1、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依据此条规则,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所签协议书,当属合法有用。2、2004年9月5日,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告贷协议真伪权且不管,即使该告贷协议为真,即使张昆向其父张举所借10万元的确用于购买上述房产,那触及的也是一个夫妻一起还贷的法律联系,其内容不具有排挤2008年6月3日张昆、李真夫妻所签协议书,建立的是物权联系;而2004年9月5日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告贷协议,建立的是债款债款联系。依据物权优于债款的民法准则,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告贷协议,不具有对立、排挤和减损张昆、李真夫妻所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3、张昆、李真2008年6月3日签定上述协议书后,协议所涉上述房产一切权并未从张昆手中发作搬运,并未过户转让给任何第三人,而仅仅依法变成了夫妻一起产业。因而,这种依法将该房子约好为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不归于合同法第74条所说的无偿转让产业、歹意躲避债款的行为。法院不应该判定吊销张昆、李真所签上述协议。因而,法院在审理李真、张昆的离婚案时,如判定离婚,则应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孙承禹 周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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