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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如何调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5:00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沛结合争议发生的原因,考虑土地胶葛争议两边的主体,一起考虑争议土地的前史状况及阅历的革新,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妥善处理争议。权属争议的发生多数是因为前史遗留问题形成的。
从前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化时期,也便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能够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化时期分红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法令草案》(六十条)的发布施行。乡村土地呈现大革新,土地一切制由私有转为集体一切,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一切,队为根底”。后一段时期确认土地权属的根据主要是其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计划记载。这段时期能够称为平调土地运用时期。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的公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法为主,一般不经同意。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阻止乱占犁地的告诉》的发布。此阶段的特点是乡镇企业和乡村建房乱占、乱用犁地的现象严峻。乡村中不少干部群众,存在集体土地能够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有的开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实行批阅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以权代法,随意同意用地乃至自批自用;有的单位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必;还有的违背宪法规则,生意、租借和私行转让土地。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上述《告诉》,对乱占犁地、乱用土地进行了仔细的查看和整理。
因而,在争议处理中,能够针对详细的前史状况,将《土地改革法》、《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等前史性文件和《确认土地一切权与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等规章,作为确定不同前史时期法律关系现实及其合法性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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