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0:31跟着电子商务的开展,电子签名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可是,电子签名作为确保电子买卖安全的重要手法,在广泛使用的一起遇到了不少问题。本文拟就电子签名准则作一比较讨论,以期对我国电子签名活动的标准有所裨益。
一、电子签名的界定
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衔接当事人身份和电子记载的技能性问题和法律问题。关于电子签名的界定,相关国际组织文件和许多国家法律的表述不尽相同,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
广义上的电子签名,是指包含各种电子手法的电子签名。[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演示法》第2条规矩:“‘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方法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络的数据,它可用于区分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标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欧盟《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体结构的指令(1999/93/EC)》第2条规矩:“‘电子签名’是指附着在其他数据中的,或许与其他数据相关的,用于区分真伪的电子手法。”美国《一致电子买卖法》亦选用这种界说,第2条规矩:“‘电子签名’是指由意图签署一项记载的人施行的或选用的,附归于或逻辑上与该电子记载相联络的电子录声、符号或进程。”广义上的电子签名,不只包含咱们一般意义上所讲的“非对称性密钥加密(Asymmetric Cryptography)”,并且包含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迹区分法以及新近呈现的眼虹膜透视区分法等。这种界说满意了电子合同中对技能中立准则的要求,在法律上为其他签名技能留下了开展的空间。
狭义上的电子签名,是以必定的电子签名技能为特定手法的签名,一般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办法发生的数字签名。[2]其特色是只要信息发送者才干生成,他人无法假造,生成的该数字串一起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证明。对这种界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最早作了规矩,其第103条规矩:“‘数字签名’指欲签名的人就一受清晰约束的信息所创制的一系列比特,其创制进程如下:如有关信息经一单向函数处理,得到一信息概要,再运用非对称加密体系和该人的私家密钥对其进行加密。”这儿的“比特”指一两位数的数字,或为一数字,该数字以计算机可读的方法予以保密,其数值为0或许1。狭义的电子签名界说主要是根据对特定签名技能的信赖,更多地考虑了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折衷式的电子签名,即强化电子签名(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又称安全电子签名或许增强电子签名,是指经过必定的安全使用程序,能够到达传统签名的等价功用的电子签名方法,其详细方法是开放型的,任何能够到达同一作用的技能方法,都可包括在内。[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同一规矩草案》第1条曾规矩:“[强化]电子签名,是指那种能够经过使用安全程序或与安全程序的的结合,证明其如(生成)(之时相同)的电子签名,该程序确保这类签名:(1)(就其使用的意图),(在其语境中)对签署者是绝无仅有的;(2)能够用于客观地区分数据信息的签署人;(3)由签署人制作并附加于数据信息上,或使用了只要签署人能够操控的方法;(4)生成并与数据存在这样的联络,数据的任何改动都会被提醒。”这种界说强调了电子签名的作用,在详细完成方法上给其他签名技能留下了相等的开展机会,契合电子商务开放性的特色,到达既便于实践中的使用又坚持中立准则的意图。不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演示法》不再保存这种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