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3:50一、医治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停止作业看病歇息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时限。
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作主管部门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医疗期。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的待遇规则。1、病假薪酬。依据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劳作法定见》)第59条规则,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治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则付出其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付出,但不能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80%。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则》第5条对病假薪酬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则为并排方法。关于病假薪酬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作法定见》的规则,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薪酬,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管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