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6:09王某诉劳动服务公司路途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
【提示】
逝世补偿金不是夫妻共同产业,也不是遗产。闯祸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的悉数费用,应扣除已实践付出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日子费,剩下部分由死者的爱人、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切割。
【案情】
张某广与武某是夫妻,张某金是他们的女儿。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区东关大桥处,某劳动服务公司司机与武某发作交通事故,致武某逝世。2006年4月10日,张某广代表死者家属与服务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好由服务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悉数费用39.5万元。补偿款由张某广、张某金收取。王某是死者武某的母亲。王某有武某、武齐两个子女,守寡的王某在两个子女家轮番寓居。张某广、张某金收取补偿款后,已给付王某2万元。王某以为除该笔款外,还应取得被抚养人日子费和逝世补偿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广、张某金付出抚养费3.3万余元、逝世补偿金11.5万余元,合计14.8万余元。
【争议】
原告诉称:该笔补偿款是闯祸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的悉数费用,应视为对补偿权利人物质丢失与精力劝慰的混合补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切割,在切割该笔补偿金前,应扣除已实践付出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日子费,剩下部分公正切割。
被告张某广、张某金辩称:该笔补偿金是张某广与武某的夫妻共同产业,切割时应先分出一半属夫一切,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则分配。
【审判】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闯祸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的悉数费用,应视为对补偿权利人物质丢失与精力劝慰的混合补偿,依法应由死者的爱人、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切割。补偿协议未清晰补偿项目,在切割该笔补偿金前,应扣除已实践付出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日子费,剩下部分公正切割。因王某系死者的被抚养人,依法应取得补偿,因其是农人,核算其日子费时,应当以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日子消费开销为规范。因张某广、张某金系死者的爱人、子女,所遭到的精力痛苦更大,分配时予以考虑。所以切割时选用35:35:30的比例确认其夫张某广、其女张某金、其母王某各自比例。故判定:被告张某广、张某金给付原告王某补偿款人民币12.3万元,扣除已给付的2万元,应给付10.3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闯祸方一次性补偿金的内容及性质。
在本案中,武某因交通事故逝世后,闯祸方与死者家属签定补偿协议,协议约好闯祸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悉数费用39.5万元,补偿协议未清晰补偿项目。故该笔补偿款应视为对补偿权利人物质丢失与精力劝慰的混合补偿,应包含丧葬费用、被抚养人日子费、逝世补偿金及精力危害劝慰金。这儿有必要清晰如下要害点:首要,逝世补偿金并非夫妻共同产业。这是因为夫妻共同产业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所取得的合法产业。夫妻关系完结于离婚或一方逝世,而逝世补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完结之后,故逝世补偿金不是夫妻共同产业。其次,逝世补偿金也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逝世时实践存在的产业;逝世补偿金则是因逝世取得的补偿,产生于逝世之后,故不能列入遗产规模。
有鉴于此,因为上述补偿款是对补偿权利人物质丢失与精力劝慰的混合补偿,所以在切割该笔补偿金前,应扣除已实践付出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日子费,剩下部分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补偿权利人公正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