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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死亡后 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3:49
受害人因交通事端遭到危害致残后因故逝世,其亲属是否有权建议残疾补偿金?江苏省响水法院审结的一同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中,对此作了必定的答复。
2010年1月20日,被告王某驾驭轿车沿响水县美好路由北向南行进至美好路与响灌路穿插路口时,与沿响灌路由东向西行进的由陈某驾驭的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受伤。事端发生后,陈某在响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疗费35432.88元。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确定:陈某、王某各负本起交通事端的平等职责。经盐城市响水东方恢复医院司法判定所判定,陈某因车祸颅脑危害致轻度智能减退,构成路途交通事端七级伤残。陈某于2010年9月因病逝世。陈某亲属向响水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定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丢失120000元。
一审判定后,原告不服,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残疾补偿金请求权作为肯定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补偿金不享有请求权;本案的伤者现已逝世,其建议残疾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以为:我国的人身危害补偿所根据的是定型化的理论,其核算采纳是“劳动能力损失说”,即不论受害人实践能活多长时间,其残疾补偿金按必定年限核算的,本案中陈某在判定后逝世的,并不影响其残疾补偿金的取得。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因残废而损失悉数或部分劳动能力,所形成的危害结果,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因而削减或损失的生活来源,所要补偿的正是受害人及其家庭因而而削减或损失的生活费,故陈某的亲属有权取得补偿。遂依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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