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3:13
3.5上市引荐人应当实施以下职责:
(一)承认债券发行人契合上市条件;
(二)保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了解相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矩及债券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职责与职责;
(三)帮忙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请求作业;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引荐书;
(五)保证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实在、精确、完好,契合规矩要求,文件所载的材料通过核实;
(六)帮忙发行人与本所组织债券上市事宜;
(七)上市引荐协议约好的其他职责;
(八)本所规矩上市引荐人应当实施的其他职责。
3.6上市引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请求材料、上市布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保证对其承当连带职责。
3.7上市引荐人不得使用其在上市引荐过程中取得的内情信息进行内情买卖,为自己或别人牟取利益。第四章债券上市审阅
4.1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请求进行审阅,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定见作出是否赞同上市的决议。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请求的审阅作业程序适用《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委员会作业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矩的“特别程序”。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请求至其债券上市买卖前,未经本所赞同不得私行发表与本次债券上市有关的信息。
4.3债券上市请求经本所审阅赞同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详细格局见附件3),发行人和上市引荐组织应自收到上市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债券上市买卖。
4.4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五个买卖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分指定的信息发表媒体上发表债券上市布告书,一起应将上市布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请求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大众查阅。
4.5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停止上市决议不服的,能够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请求复核。请求复核的详细程序和要求参照履行《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或许《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矩》的相关规矩。
第五章信息发表及其他职责
5.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恪守以下信息发表基本原则: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发表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并就其保证承当单个和连带的职责。
(二)发行人应当发表的信息包含定时陈述和暂时陈述。定时陈述包含年度陈述和中期陈述,其他陈述为暂时陈述。
(三)发行人的陈述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本所对定时陈述实施事前挂号、过后审阅,对暂时陈述实施事前审阅。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发表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应当保证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布告前不得泄漏和走漏其内容。
(五)发行人揭露发表的信息触及财务会计、法令、财物评价、资信评级等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物评价、信誉评级组织等专业性中介组织检查验证,并出具书面定见。
(六)本所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矩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矩对发行人发表的信息进行方式审阅,对其内容的实在性不承当职责。
(一)承认债券发行人契合上市条件;
(二)保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了解相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矩及债券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职责与职责;
(三)帮忙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请求作业;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引荐书;
(五)保证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实在、精确、完好,契合规矩要求,文件所载的材料通过核实;
(六)帮忙发行人与本所组织债券上市事宜;
(七)上市引荐协议约好的其他职责;
(八)本所规矩上市引荐人应当实施的其他职责。
3.6上市引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请求材料、上市布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保证对其承当连带职责。
3.7上市引荐人不得使用其在上市引荐过程中取得的内情信息进行内情买卖,为自己或别人牟取利益。第四章债券上市审阅
4.1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请求进行审阅,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定见作出是否赞同上市的决议。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请求的审阅作业程序适用《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委员会作业细则》第四章第三节规矩的“特别程序”。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请求至其债券上市买卖前,未经本所赞同不得私行发表与本次债券上市有关的信息。
4.3债券上市请求经本所审阅赞同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详细格局见附件3),发行人和上市引荐组织应自收到上市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债券上市买卖。
4.4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上市前五个买卖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分指定的信息发表媒体上发表债券上市布告书,一起应将上市布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请求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大众查阅。
4.5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停止上市决议不服的,能够向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请求复核。请求复核的详细程序和要求参照履行《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或许《深圳证券买卖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矩》的相关规矩。
第五章信息发表及其他职责
5.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恪守以下信息发表基本原则: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发表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并就其保证承当单个和连带的职责。
(二)发行人应当发表的信息包含定时陈述和暂时陈述。定时陈述包含年度陈述和中期陈述,其他陈述为暂时陈述。
(三)发行人的陈述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本所对定时陈述实施事前挂号、过后审阅,对暂时陈述实施事前审阅。
(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发表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应当保证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布告前不得泄漏和走漏其内容。
(五)发行人揭露发表的信息触及财务会计、法令、财物评价、资信评级等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物评价、信誉评级组织等专业性中介组织检查验证,并出具书面定见。
(六)本所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矩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矩对发行人发表的信息进行方式审阅,对其内容的实在性不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