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补缴税款可以按偷税处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3:03网友发问:
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户电力企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进行税务查看时,发现该企业有少记销售收入行为。在稽查局对其下达{税务查看告诉书》后第二天,该电力企业在稽查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查看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2009年5月补缴2008年度税款),现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这一做法构成两种处理意见:一种以为企业自查并补缴了税款,不一起具有偷税的三个条件,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但要按税款所属期加收滞纳金;一种观念以为企业在接到《税务查看告诉书》后,才自查补税,阐明其了解税收政策,归于诈骗隐秘性质,应按偷税处分。请问企业这种行为终究应该怎样处理?是否按偷税处理?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确定作出了规则。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或许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是偷税。
客观上表现为交税入施行了以下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
(二)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中报交税;
(四)进行虚伪交税申报。
依据来信所述,该电力企业未在规则期限申报部分销售收入税款,归于“虚伪的交税申报”,一起形成了“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的成果,现已构成偷税。尽管该电力企业在收到《税务查看告诉书》后,自动补缴了税款,但这并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建立,仅仅减轻了偷税行为所形成的损害结果。关于该企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