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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3:05
合同未盖公章是否具有法令效能
作者:听讼网小编
本年2月,我超市与一家肉食品加工厂签定一份买卖合同,由加工厂在一年内持续供给我超市肉食品,其时我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并加盖了超市的单位公章,而肉食品加工厂仅仅法定代表人徐某签了字,并未加盖他们厂的公章。6月份始,由于肉食品遍及提价,肉食品加工厂要求进步原定的货品价格,遭到我超市的回绝后,肉食品加工厂便以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为由,回绝再向我超市供货。请问:肉食品加工厂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是否有用?
光大超市
光大超市:现就你超市的问题答复如下:
肉食品加工厂的做法是不对的,没有理由单独中止供货。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令上的含义是代表企业、单位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归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令结果由企业、单位承当。因而,法定代表人只需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事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相同具有法令效能,合同职责应由法人承当,法人应该严厉遵从合同约好,实行合同责任,而不能以未加盖合同章为由否定合同效能,回绝实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则:“当事人采纳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你们两边在签定合同时,尽管肉食品加工厂仅仅由法定代表人徐某签字而未盖公章,但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则,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明对合同内容的承认,其在合同上签字今后就表明肉食品加工厂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需你们在合同中约好的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你们之间签定的合同便是有用合同,对方即应严厉实行合同。
事实上,肉食品加工厂从前现已开端实行合同,向你们供货,阐明其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认可,合同早已收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其由于肉食品提价便托言合同无效而回绝持续供货,是单独违约的行为,这是过错的。你们除了能够要求其持续实行合同外,还能够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补偿你们的相应经济损失。
实际生活中,合同签定收效后,如要改变实行或解除合同必须经两边当事人洽谈赞同,到达一致意见。从肉食品加工厂的视点来说,除非与你们从头约好合同或洽谈改变、解除合同的实行内容,不然,其无权在合同有用期内单独改变、中止合同责任,其因未到达提价要求而单独中止供货的行为是没有法令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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