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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8:50

一、违法行为:未经考试合格并获得适任证书或许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私行从事船只飞行
未经考试合格并获得适任证书或许其他适任证件,包含下列景象: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训练并获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许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许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只品种、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许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风险货品船只等特别品种船只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别训练并获得合格证明;
(六)未依照规则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作弊、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许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分规则》第三十条
处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分规则》第三十条
处分目标:直接责任人员;聘任单位
履行规范:责令当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假造、变造、生意、租赁、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许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分规则》第三十一条
处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分规则》第三十一条
处分目标:船只;船只所有人或许船只运营人
履行规范: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许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持船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持船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含下列景象:
(一)持有、运用以诈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海事管理机构获得的船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二)持有、运用以转让、生意、租赁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别人手中获得的船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三)持有、运用假造、变造的船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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