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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4:20
2007年11月9日,陕西某事务所受理了托付人李XX托付,为其老公被告人陈XX的交通闯祸案子进行辩解,律师事务所指定张律师处理这起案子。张律师当即与托付人李XX进行了托付说话,办案律师从被告人陈XX的妻子李XX处得知,被告人陈XX是受雇为某陕北老板担任司机作业,驾驭卡车为老板拉货。2007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驾车行至陕西泾阳县境时发作交通闯祸,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农用车的司机不幸受重伤抢救无效逝世。现被告人陈XX被关押在泾阳县看守所,案子现已移送至法院。该案一案一犯。托付人李XX在说话中要求辩解律师为被告人陈XX争夺较轻的刑事处分,并对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署理。托付人李XX还奉告,该闯祸车辆的老板为躲避民事补偿职责,现已躲了起来拒不到案。
接下来张律师当即前往泾阳县法院刑庭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解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陈XX的申述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檀卷。
根据该案申述书的内容可知: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驭陕K19549号卡车,从甘肃正宁回来西安途中,行至泾阳县泾永路声威包装厂段。因为会车占道,与相对方向行进的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锅厂村黄X驾驭的陕D/F5968号农用车相撞,致黄X及搭车人李X受伤,黄X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逝世。经交警部门确认,被告人陈XX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则,负本起事端的悉数职责。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X违背了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别人重伤逝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闯祸罪追究其刑事职责。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则,对被告人陈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以上申述状况,办案律师根据法令的规则,依法确认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补偿。通过与被害人及其署理人的屡次商洽、洽谈,总算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署理人达到补偿协议。在法庭的刑事审判中,以被告人陈XX在交通闯祸罪中的许多从轻减轻情节为辩解的要点,为被告人陈XX争夺较轻的刑事处分。
2007年11月21日,在法院对被告人陈XX交通闯祸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宣告了本案的辩解词。内容如下:
辩解人首要代表被告人陈XX及其家族对本案受害人黄X的家族表明最诚实的抱歉,对本案受害人黄X的家族表明诚实的慰劳。其次,辩解人对本案申述书指控的罪名和依据均无贰言。下面还谈了几点定见。
一、被告人陈XX及其家族赞同尽全部尽力对受害人及其家族进行民事补偿,这证明被告人陈XX有实在的悔罪行为。
二、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能照实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进程,其认罪悔罪情绪较好。
三、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最终,恳求法庭在合议时能考虑以上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陈XX从轻、减轻处分,可以考虑对被告人陈XX判处缓刑。
法庭争辩后主审法官宣告休庭,等候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6日,审理法院揭露开庭宣判,判定本案被告人陈XX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分析:该案是一同律师对本案被告陈XX交通闯祸罪案子刑事辩解成功的事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处理此案中的辩解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捉住本案中的民事补偿问题进行屡次商洽、洽谈,总算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署理人达到补偿协议。一起捉住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的许多从轻减轻情节。使本案被告陈XX取得法院公正的判定,较好的维护了被告陈XX的合法诉讼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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