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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设备安装公司诉刘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7:33
案情简介
原告:江西省樟树市水暖设备安装公司
被告:刘剑,江西省樟树市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子租借合同胶葛
原告于1992年4月与市自来水公司分居后,未经城市建设部分同意,擅安闲原属自来水公司运用的巷道上建立一简易棚屋。1993年6月,原告将该巷道上的简易棚屋租借给被告做服装生意,两边签定了门面房子租借合同,合同规则租期1年。1994年合同期满后,两边同意续租1年。1995年6月5日,原、被告再次签定房子租借合同一份。合同规则租期1年,每月租金17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确保将房交还原告。上一年6月5日合同期满后,原告按合同规则要收该房,被告则以原告未依法获得房子产权,没有租借权为由,拒不退房。致使两边发作胶葛,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樟树市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建立的简易棚屋,因未向城建部分处理有关准建手续,属违章建筑。建设部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则,属违章建筑的房子不得租借。原、被告两次所签的门面房子租借合同均违背了该规则,应属无效合同。原、被告违背规则,签定房子租借合同,两边都有过错责任。因而法院判定两边1995年6月5日所签门面房子租借合同无效。被告退出门面房,该房在未获得合法手续之前不得租借。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当占用期间租金的恳求,没收原告的租金收入7040元,对被告处以罚款500元。
专家分析
1995年5月28日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6条规则:未依法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归于违章建筑的不得租借。原、被告在国家行政法规颂施行今后,仍于1995年6月5日,以属违章建筑的房子为标的签定门面房子租借合同,违背了国家行政法规规则。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则: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定原、被告1995年6月5日所签门面房子租借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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