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14:58
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该怎么办。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上班途中的交通事端的有关问题的解读,我们能够看一看,期望能够协助到我们。
上班途中的交通事端是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害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可是假如碰到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状况,该怎么办?近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悉,本市一员工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端,但事端职责无法确定,当地人保部分依据“有利推定”准则确定其为工伤。
2010年11月26日早晨5时55分,张某去单位上班,途经场中路江杨南路口时,被一辆燃气助动车撞倒,经医院确诊为重型颅脑损害、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交通事端另一方当事人罗某当场报案,交警部分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但未对交通事端职责作出确定。后经法院掌管调停,张某与罗某就交通事端补偿事宜达到《民事调停书》,罗某自愿承当本次交通事端65%的首要补偿职责。
过后,张某所在单位以为不是工伤。首要理由有:交警部分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证明》不能得出张某在这起交通事端中承当非自己首要职责的定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停书》中交通事端的另一方当事人罗某自愿承当的是本次交通事端65%的首要补偿职责,而非交通事端职责。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确定为工伤。首要理由是:尽管《路途交通事端证明》未对这起交通事端的职责作出区别,但这起交通事端是当场报案,且交警部分也到现场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因而这起交通事端的实在性无异议;《民事调停书》上两边当事人所承认事项应视为两边当事人实在志愿的表达,罗某自愿承当本次交通事端65%的首要补偿职责,能够得出其是事端首要职责方;用人单位未供给依据证明张某在这起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利推定准则,推定张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害,终究作出确定为工伤的工伤确定决议。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一审、二审法院保持工伤确定决议。一审法院以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用人单位的请求后,经对有关状况的查询,依据法院《民事调停书》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属事实清楚、合理有据。二审法院以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用人单位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张某在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的状况下,依据《路途交通事端证明》《民事调停书》等依据,确定张某在上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害,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则,对张某所受损害确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故保持工伤确定。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要求确定工伤的案子数量有所上升,很大一部分对错机动车事端。与机动车事端比较,非机动车数量更多,事端频率更高,路况更杂乱,处于交通摄像头拍照盲区的可能性更大。加上假如现场无目睹证人,交警部分确定事端职责的难度增大,就可能呈现本案中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状况。假如本案事发时没有报警,请求确定工伤时拿不出《路途交通事端证明》和《民事调停书》,估量将是另一种成果。因而提示读者,上下班途中如发作交通事端,最好当场报警。
上班途中的交通事端是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害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可是假如碰到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状况,该怎么办?近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悉,本市一员工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端,但事端职责无法确定,当地人保部分依据“有利推定”准则确定其为工伤。
2010年11月26日早晨5时55分,张某去单位上班,途经场中路江杨南路口时,被一辆燃气助动车撞倒,经医院确诊为重型颅脑损害、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交通事端另一方当事人罗某当场报案,交警部分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但未对交通事端职责作出确定。后经法院掌管调停,张某与罗某就交通事端补偿事宜达到《民事调停书》,罗某自愿承当本次交通事端65%的首要补偿职责。
过后,张某所在单位以为不是工伤。首要理由有:交警部分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证明》不能得出张某在这起交通事端中承当非自己首要职责的定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停书》中交通事端的另一方当事人罗某自愿承当的是本次交通事端65%的首要补偿职责,而非交通事端职责。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确定为工伤。首要理由是:尽管《路途交通事端证明》未对这起交通事端的职责作出区别,但这起交通事端是当场报案,且交警部分也到现场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因而这起交通事端的实在性无异议;《民事调停书》上两边当事人所承认事项应视为两边当事人实在志愿的表达,罗某自愿承当本次交通事端65%的首要补偿职责,能够得出其是事端首要职责方;用人单位未供给依据证明张某在这起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利推定准则,推定张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害,终究作出确定为工伤的工伤确定决议。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一审、二审法院保持工伤确定决议。一审法院以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用人单位的请求后,经对有关状况的查询,依据法院《民事调停书》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属事实清楚、合理有据。二审法院以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用人单位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张某在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的状况下,依据《路途交通事端证明》《民事调停书》等依据,确定张某在上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害,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则,对张某所受损害确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故保持工伤确定。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要求确定工伤的案子数量有所上升,很大一部分对错机动车事端。与机动车事端比较,非机动车数量更多,事端频率更高,路况更杂乱,处于交通摄像头拍照盲区的可能性更大。加上假如现场无目睹证人,交警部分确定事端职责的难度增大,就可能呈现本案中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的状况。假如本案事发时没有报警,请求确定工伤时拿不出《路途交通事端证明》和《民事调停书》,估量将是另一种成果。因而提示读者,上下班途中如发作交通事端,最好当场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