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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9:46
案情简介
原告市XX消防装置公司诉称,自1994年以来,消防公司接受被告大启实业公司消防装置相关设备的装饰工程,截止至2002年,合计消防工程款人民币6524418元,两边于2007年3月27日承认,大启公司尚欠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恳求判令:
1、大启公司当即清偿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
2、消防公司对天龙居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由大启公司承当。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是案子中被告大启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收到案子材料后,我通过剖析发现,原被告两边签字的条是这样写的:“大启公司尚欠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以高楼相抵。详细数目以两边核算为准。”,这是本案要害的一份依据,本律师以为中“详细数目以两边核算为准”,是说明晰前述详细的数目不是200万元,200万仅仅一个大约数字,在数据不清晰的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原告应该举证证明详细的金额,但原告却清晰抛弃对工程结算款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
另原告还供给了其他相关依据证明200万元是一个不确认的工程款数据,且没有通过两边的工程师结算,所以该欠条只能证明被告欠了工程款,但详细欠多少没有确认。有或许一字之差或一个标点符号之差,就会影响整个案子,假如本案中“以楼相抵”后边不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逗号,那裁判的成果有或许就会发生变化。
裁判成果
该案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驳回了原告的悉数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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