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等对于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4:46(一)相关法令、法规之规则及证监会规则
一、2004年8月28日前的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组织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组织工作人员和法令、行政法规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其别人员,在任期或许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也不得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到达该份额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陈述,公司有必要在接到陈述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组织陈述;归于上市公司的,应当一起向证券交易所陈述。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制止证券交易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使用内情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许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副司理及有关的高档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四)因为所任公司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触及公司的运营、财政或许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严重影响的没有揭露的信息,为内情?畔ⅰ9竟扇ń峁沟闹卮蟊浠仁裟谀恍畔ⅰ?/font>
二、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发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历应当契合法令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则的条件。直接或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历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确定。
三、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建立、收买或许吊销分支组织,改变业务范围或许注册资本,改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践操控人,改变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兼并、分立、改变公司方式、歇业、闭幕、破产,有必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组织同意。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生意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