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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下班后猝死有劳动关系但并非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0:17
试用期员工下班后猝死有劳作联系但并非工伤
法令判定
关于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法官解说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吴某的逝世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是下班后,且在朋友家,因而,很难确定为工伤。
详细事例
春节前,某公司试用期员工吴某下班后猝死。死者家属以为,该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劳作强度导致吴某逝世,吴某应享用工伤待遇;公司却以为,吴某尚在试用期,其下班后逝世不归于工伤。近来,法院审理后以为,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视为劳作合同期限,但下班后逝世很难确定工伤。
本年43岁的吴某,2013年10月底进入某公司上班,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口头约好试用期三个月。2014年1月13日早上,吴某下夜班回家,当日22时许,在朋友家看电视的吴某感到胸闷、厌恶,随后不省人事。朋友当即拨打120,救护车赶届时,吴某已中止呼吸。因补偿问题洽谈不成,吴某家人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定。
沙依巴克法院法官沈xx以为,用工单位是否担责,应厘清两个法令联系:吴某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和劳作者是否构成工伤。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试用期内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已确立了劳作联系,劳作者已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试用期归于劳作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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