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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相关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8:54
在有关承继的相关实践中联络最多的便是转承继和代位承继的相关问题了,其中就包括有转承继后代位承继的相关问题了,这便是两种最常见问题的联络了,期望咱们能够经过下面听讼网小编对咱们的解说对这方面有一个具体的了解了,期望能够协助到咱们!
转承继和代位承继的相关评论
一种观念认为:转承继中没有代位承继。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没有清晰的法令依据,转承继人应是被转承继人逝世时健在的一切合法承继人。承继法第十三条规矩:同一次序承继人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平等。假如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则本案中胡某的子女既是法定承继人又是转承继人,其实践获得的遗产比例就会超越同一次序的其他承继人,这与承继法第十三条相违反。
另一种观念认为: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
从法理视点看,自己倾向于第二种观念,即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转承继的发作需有两个独立的法令事情,作为遗产的产业是一个整体,即必定的产业权利和产业责任的统一体。依照我国《承继法》第25条的规矩,在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在遗产切割前作出清晰规矩,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这实践上表现当然承继的准则,即自承继开端,遗产便已归属于承继人。承继人为数人的法定承继,在遗产切割前,每个人承继的标的是不确定的,因而,应视为承继人对遗产一起共有。承继人对遗产的共有权受法令保护,遗产切割前承继人逝世的,该产业权利能够转承继。
但从实务操作视点动身,自己倾向于第一种观念,即转承继中没有代位承继。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承继法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现行承继法因为制守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现已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践状况,有待修正和完善。因为遗产数量的添加,人们比曾经愈加注重承继问题,但因为社会交往面的扩展,亲属观念在逐步淡化,遗产在近亲属之间怎么分配才有利于家庭的友善联合,契合民众的承继习气,值得法学家仔细研讨。自己认为,答应转承继中有代位承继,或转承继中有转承继,则在必定条件成果时,构成亲属关系较远的人参加遗产切割,无疑会使承继问题更趋杂乱,以至于难以处理,扯出更多对立。自己认为承继人的规模应有所约束,只让亲等最近的承继人参加遗产切割,把转承继和代位承继限制在必定规模内,使之更具操作性。
因为存在较大的争议,依据公证程序规矩第四十一条中“批阅严重、杂乱的公证事项,就在批阅条件交公证组织团体评论。评论的状况和构成的定见,应当记载归档”的规矩,承办人员将上述公证事项提交本处团体评论,评论中大都赞同第一种观念,即转承继中不该有代位承继。且网上已有相似事例的判例,二审法院支撑了这一观念。因而在实践办证过程中,办证人员终究依据团体的评论成果,在转承继中没有考虑代位承继问题,办结了本项公证。
在我国的法令上没有清晰的规矩说转承继之后是否还能够代位承继,这个问题就需要咱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可是以上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在网上找到的以上观念就能够为咱们供给一点定见,期望咱们仔细阅读,处理相关事情!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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