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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1:39
假如公司想要承当担保职责的,需求获得股东会、董事会的抉择,才干对外进行担保。司理是公司的担任人员,代表公司进行活动。那么,司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要承当职责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司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要承当职责吗
我国公司法规则,董事、司理不得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
[案情简介]
某饮料公司股东张先生向银行告贷20万元,用于自己的轿车修理部。为此,张先生与银行签定了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期限10个月,月利率6.26‰等。同日,饮料公司司理赵先生以公司的名义为上述告贷供给了连带职责的确保。银行与赵先生签定了确保合同。合同约好饮料公司为公司股东张先生从银行的20万元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的确保,确保期间2年,确保的规模是告贷本息及完成债款的费用。
一起,确保合同中还写明赵先生是饮料公司的司理,此告贷是张先生的个人告贷。告贷期限届满后,张先生没有偿还告贷本息,饮料公司也没有承当确保职责。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饮料公司连带偿还其告贷本息20余万元。本案中,银行与张先生之间签定的告贷合同,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合法有用,合议庭对此没有贰言。
[法令解读]
我国公司法规则,董事、司理不得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本案中,饮料公司的股东张先生为个人的轿车修理部从银行告贷20万元,此债款是张先生的个人债款,与饮料公司无关。饮料公司司理赵先生以公司名义用公司财物为张先生的个人债款供给担保,违反了上述法令的禁止性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则,董事、司理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债款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款人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本案中,饮料公司司理赵先生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定的确保合同是无效合同。
在这种状况下,一般应由债款人张先生、担保人饮料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赵先生与银行签定的确保合同中写明赵先生仅仅饮料公司司理,此笔债款是张先生的个人债款,由此,债款人银行应当知道赵先生无权署理公司,他仅仅以公司名义为张先生的个人债款供给确保,但银行仍与赵先生签定了确保合同。所以,担保人饮料公司对银行的丢失不该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假如是在公司不知情的状况下,司理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的,公司是不会承当担保职责的,仍是需求司理承当担保职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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