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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23:21

请求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分提交建立请求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则文件、材料。建立请求经开始检查合格后,请求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则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有保险法规则的建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分提交正式请求表和有关文件、材料。金融监督部分自收到建立保险公司的正式请求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经同意建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运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假如超越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处理挂号的,许可证主动失效。
保险公司建立后应当依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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