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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商违约拒退加盟费,怎么起诉?经典案例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3:20
交了加盟费,特许商又违约了,回绝交还,此刻咱们怎样办?私了仍是申述?申述又有多大胜率?该怎样申述?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几个经典事例,让咱们能够学习一下。
案情追溯
A 加盟“避风塘”起胶葛
2003年,眼看特许加盟红红火火,手头有些资金的唐先生把目光投向了避风塘公司的餐饮生意。
依照和避风塘公司签定的特许加盟合同,唐先生的店肆获得了 “避风塘”的特许运营权,对方须向他教授加盟店常识,加盟期是5年。合同约好,唐先生应付出加盟费15万元,且不管是合同间断、停止或是其它理由,均不交还特许加盟费,此外他还应按月营业额的必定份额付出特许运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签定后,唐先生付清了加盟费15万元和保证金3万元。
可是运营了一段时间,避风塘公司发现唐先生并未如期付出特许运用费、特许广告费,即便去函催款仍旧如此。无法之下,避风塘公司只得将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免除合同、付出特许广告费、特许运用费4171.28元以及违约金15万元。
得知自己被告后,唐先生也向法院提出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实行职工训练、广告制造等合同责任,要求继续实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当违约责任
B一审承认解约有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实行了相关责任,唐先生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免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免除合同,免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结果一同进行处理。
法院因而判定免除两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先生须付出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运用费4171.28元并付出违约金15万元,但判定一同也要求避风塘公司返还唐先生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
避风塘公司对这一判定表明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避风塘公司以为,合同中的特许加盟费条款应属有用条款,特许加盟费不该交还唐先生。理由是,依据 《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方法 (试行)》第十四条规则以及职业常规,加盟费是特许者将特许运营权颁发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并且特许加盟费包含了特许方所具有的运营方式、专有技能、商业秘密、规划风格、运营理念等无形财物及商业查询、开业辅导等费用,因而是一种入门费,不该予以返还。
C 二审判定不退加盟费
“对‘特许加盟费’该怎样看待,是一个联系到加盟费是否应当退、应当怎样退的关键问题。”审判长李蔚表明,经过一审、二审查明的现实能够看到,本案中避风塘公司并无违约景象,已实行了合同约好的授权加盟方运用“避风塘”注册商标、商号、运营技能财物及供给相关文件等的责任。相反,唐先生确实存在违约景象,避风塘公司因而有解约的权利。
“终究咱们的观点是比较清晰的,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运营权而向特许人付出的一次性费用,因而本案两边合同中关于这笔费用不予交还的条款,既契合这一费用的性质也契合职业常规。”
二审判定所以对特许加盟费部分作了改判,吊销原审判定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交还唐先生12万元加盟费的内容,即避风塘公司无须返还15万元特许加盟费。
D 从一同案子到一个课题
“一审法院在归纳考虑了避风塘公司12万元加盟费丢失等要素后,判定承认唐先生承当违约金15万元。”李蔚表明,二审合议庭对违约金的考虑也和一审有所不同。
“首要,合同免除后补偿的规模不包含可得利益的丢失。合同免除的效能是使合同康复到缔结之前的状况,而可得利益只需在合同彻底实行时才或许发生,避风塘公司已然挑选了免除合同,就不该得到在合同彻底实行状况下所可得到的利益;其次,鉴于咱们已承认加盟费不该交还,因而对避风塘公司加盟费的丢失就不再予以考虑了;终究,关于无形财物遭受丢失的具体状况,避风塘公司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都没有供给依据加以证明。”
因而,合议庭以为一审判定15万元的违约金显属过高,终究在二审判定中酌情改判为3万元。
在案子审理完毕后,合议庭还环绕特许加盟合同胶葛打开充沛调研,中标完成了2005年市高级人民法院严重投标课题《特许运营胶葛若干司法疑难问题研讨》。
案子布景
这是一同典型的特许运营合同胶葛,一、二审判定的不合点在于:特许方避风塘公司与加盟方在免除特许运营合一同,特许方是否应当交还加盟方一次性交纳的特许加盟费。
特许加盟费的性质终究怎样承认,特许方相应的责任怎样界定,这些决议了特许方应否交还特许加盟费。
本案合议庭审理后以为,特许加盟费是加盟方获得无形财产运用权以及享有特许运营资历所需付出的价值,在合同现已约好特许加盟费一次性交纳并不予交还的状况下,特许运营合同免除时,加盟费一般不予交还。在现在特许加盟引发的法律胶葛较多,但相关法律规则尚待细化的状况下,本案的审理对规范特许运营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论述
特许加盟合同免除加盟费一般不交还
特许运营是特许者将自己具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能、运营方式等以特许运营合同的方式颁发被特许者运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则,在一致的事务方式下从事运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付出相应费用的运营方式。本案是一同特许运营胶葛,争议的焦点在于特许加盟费是否应返还,这在当时的特许运营胶葛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较具有典型性。
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的问题,首要触及对加盟费性质的知道。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运营合同签定后,由加盟方一次性付出。实践中,特许两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仅仅约好加盟费 “一次性付出”,但常常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运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而在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前免除合一同,对加盟费应否返还往往会发生争议。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方法》将加盟费界说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运营权而向特许人付出的一次性费用”,尽管“方法”归于行政规章,效能层次不高,但该界说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阅。
特许运营本质上是一种以特许权的颁发为根底的合同联系,特许人将自己具有的常识产权权利组合 (包含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能、运营方式、装潢款式等)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组合(如产品配送体系、财政体系及服务体系)答应给被特许人运用,以完成优质财物资源共享。
从加盟者的视点来讲,交纳加盟费,获得特许运营资历而能顺畅开业,仅仅特许运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有必要以自有资金对事务进行实质性出资,并在运营过程中与特许人继续协作,才或许完成预期收益,到达加盟的意图。在特许运营中,加盟者付出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包含特许运营运用费,即 《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方法》规则的 “在运用特许运营权过程中按必定的规范或份额向特许人定时付出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实行中,运用特许人运营资源的对价。
因而,在合同开端实行后,假如两边在合同中没有约好半途解约时的处理准则,特许方又实在实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当的责任,将特许权颁发了加盟者,那么即便半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返还问题。
本案中,特许两边实际上约好了加盟费的处理,即 “不管何种状况均不交还”,被告因而以为该条款显失公正属可吊销条款。法院以为,关于缔结合一同显失公正的条款,在当事人提出恳求时,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改变或许吊销,但此项权利的行使有必要恰当,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一同须顾及合同性质与职业常规等要素。在本案的具体景象下,上述约好是否可吊销还要看导致合同免除的原因是什么。
一审法院已查明,因被告违约而构成原告免除合同的条件,那么原告关于合同的免除没有任何差错,原告按约收取加盟费并颁发了被告特许运营权,故在免除合一同不予返还加盟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据此予以了改判。
总结
尽管一般状况下不予交还,但如加盟费方面,一般状况下是不退的,可是只需特许人披露了虚伪信息、推迟配送特许产品或许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很多投诉、形成加盟者严重丢失的,加盟者可要求免除合同,交还加盟费。需求着重的是,咱们不能分裂实际状况,孤登时知道合同条款。本案两边关于加盟费的约好,在特许人未实行相关责任而导致合同免除时,如特许人的特许运营权自身有瑕疵、特许人未帮忙加盟者正常开业等,就或许由于显失公正而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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