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3:22编者按:某客运公司一客车在向稳妥公司投保后,在稳妥期限内发作了事端(与另一辆车相撞)。经交警部门确认,客运公司应负非必须职责,另一辆车负首要职责。后经法院判定,客运公司负30%的职责,另一辆车负70%的职责。稳妥公司只向客运公司付出了法院判定的应由客运公司承当的30%职责部分。对剩下的 70%部分,运送公司在向另一辆车主恳求补偿后,因车主无力偿付,故客运公司现在转而又再向稳妥公司恳求赔付,要求按两边最初签定的稳妥合同,代为赔付这 70%部分。一审判定,稳妥公司只赔付70%部分傍边的车辆丢失部分,对乘客的丢失部分不补偿。二审判定是稳妥公司对乘客丢失部分也应予以赔付。
[案情]:
2000 年4月14日,原告某客运公司用其公司客车向被告稳妥公司投保,投稳妥种为99年《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根本险部分的“第三者职责险”、“车辆丢失险”及附加险部分中的“车上职责险(详细项目为车上座位险)”。稳妥期内,该车在运营时与案外人第三方张某驾驭的小客车相撞,构成该稳妥车辆乘客受伤和车辆丢失,经交警部门确认客运公司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张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客运公司就该交通事端向法院提申述讼。法院判定张某承当悉数丢失的70%,即 100000元,客运公司承当悉数丢失的30%,即40000元。
判定后,稳妥公司即按判定确认的30%的职责向客运公司赔付了客运公司承当的30%部分。客运公司向法院提出恳求强制执行应由张某补偿的70%的丢失部分100000元(其间包含车辆丢失和乘客丢失两部分)时,因张某无实行才能,被法院中止执行。客运公司遂转而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恳求,要求稳妥公司赔付客运公司在张某处未得到补偿的部分,稳妥公司拒绝了其恳求。客运公司遂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
本案是稳妥合同纠纷案,依据合同约好即《机动车辆稳妥条款》,客运公司申述的实践包含二部分,即车辆丢失部分和乘客丢失部分。对“车辆丢失险”的丢失,因《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简称《条款》)第十九条中已有清晰规则“稳妥车辆发作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应当由第三方担任补偿的,被稳妥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付出,被稳妥人应提申述讼,在被稳妥人提申述讼后,稳妥人依据被稳妥人提出的书面补偿恳求予以补偿”,应当由稳妥公司向客运公司赔付。在稳妥公司赔付后,即可取得向第三方张某的代位求偿权。因而对这部分不存在争议,但对“车上职责险”部分即乘客丢失部分,因《条款》无清晰规则,然后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了解。环绕稳妥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应由第三方担任的“车上职责险”丢失,构成如下二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则:“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有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稳妥。”职责稳妥的标的,既非产业亦非人身,而是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的补偿职责,是为第三者的利益缔结的,当发作稳妥事端后即当被稳妥人给第三者的人身和产业构成丢失时取得稳妥公司的补偿,不是被稳妥人而是受害的第三者。客运公司与稳妥公司签定的“车上职责险”条款中第一条约好:“投保了本稳妥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作意外事端,致使稳妥车辆上所载货品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以及被稳妥人为削减丢失而付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维护费用,稳妥人在稳妥单所载明的该稳妥补偿限额核算补偿”。该约好清晰标明车上职责险是职责险,稳妥公司应按被稳妥人客运公司在事端中所应承当的职责由稳妥人(被上诉人)承当理赔职责。而本案的交通事端职责70%为第三方张某的职责,稳妥公司已依据客运公司30%的职责进行了赔付。因而,客运公司建议要求被告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车上座位险70000元,应不予支撑。
第二种定见是,对第三方张某应担任的部分,稳妥公司应当补偿,笔者赞同此种定见。理由如下: